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了憲法解釋的門檻,區分為:

  1. 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
  2.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1/2同意。
  3.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1/2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1/2之同意。

換言之,在原本大審法的架構下,宣告法律違憲必須要出席人數2/3通過,以15位大法官全部出席為例,等於要10位大法官同意,不然就只能躺在待審案件裡繼續妥協折衝。

這個門檻,即將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後有所改變。

新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以15位大法官全部出席的情況,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後,只要8位大法官同意,就可以做出憲法判決,相較於之前的10位,已經有所調整。

根據這個條文的立法說明,也正是要解決過去因為門檻過高,造成大法官解釋難產的原因:「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審查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時之評決,規定應有出席評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門檻,實務運作結果,常致案件審結不易;該規定不合於比較法上憲法審查案件採過半數多數決之通例,致即使過半數之大法官持違憲之見解,亦仍不能宣告法律違憲,造成案件遲遲未能獲得結論,影響解釋之作成及案件之終結,是現行制度容有改進之必要。為保障聲請人權益及提高大法官審理案件效能,爰於本條明定判決,原則上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俾利案件妥速審結。」

如果說憲法訴訟有什麼最令人期待的地方,或許不一定是新增加、但最終做成判決數量可能很有限的裁判憲法審查,而是因為門檻降低,讓大法官更容易在個案中做出憲法決定,使整體的釋憲效能可以提昇這個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