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制定公布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3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廠商應該繳納代金。代金計算標準,規定在第24條第2項,是以(差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

案例事實

2012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到台中市政府的採購案,當時他們的員工有5,000人左右,履約期間進用的原住民員工,每個月少了10多位,原住民委員會因此作成行政處分,向中國人壽追繳代金合計294萬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件採購案台中市政府只有支付164萬餘元,比代金來得少。

中國人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來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的合議庭第三庭王碧芳、林秀圓及高愈杰法官,認為上面的規定,抵觸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比例原則,因此在2016年9月裁定停止審判,聲請憲法解釋。

810號:部分違憲,定期檢討改進

2021年10月8日,大法官作成釋字810號解釋,這是一個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的解釋,違憲的範圍是:

  1. 以劃一的方式計算代金金額,在特殊個案情形,難免沒有辦法兼顧實質正義。
  2. 尤其在計算應繳納代金超過採購金額的情況,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導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不當後果。

在這樣的情況下,立法者沒有設定適當的調整機制,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所造成的限制,顯然不符合相當性,而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並要求有關機關應該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完成修正之前,不管是有關機關或法院遇到「顯然過苛」的客案,應該依照解釋的意旨,適當的處置。

解釋的理由

在論理方面,理由書指出立法者是為了提高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的意願,目的正當,手段也有助於這個目的的達成。

但計算方式一律依照差額人數乘以每月的基本工資,沒有考慮到有沒有可歸責廠商的情況,以及採購金額大小。這樣可能造成代金超過採購金額、使廠商需要以採購金額以外的財產,繳納跟採購金額顯不相當的代金,逾越人民合理負擔的範圍。

理由書也提到,在719解釋理由書第6段已經表示過,有關機關應就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金額之情事,儘速檢討改進,但立法者並沒有修正。

719號解釋的理由書

大法官在2014年4月18日作成719解釋的釋憲標的,正是上面提到的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該在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不然就要繳代金的規定。

當時,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但在理由書第6段附帶提到,代金金額如果超過政府採購金額,最好有適當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該依照719號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

後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只有在2015年修正過一次,當時是把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因應組織法修正,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沒有處理到這個大法官提醒的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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