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制定公布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3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果沒有達到這個標準,廠商應該繳納代金。代金計算標準,規定在第24條第2項,是以廠商的(差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
719號解釋:要求進用一定比例及代金規定,合憲
新法施行之後,陸續有參與政府採購、具有一定規模的廠商,因為無法達到僱用原住民比例,而被要求繳納代金,行政救濟案件陸續敗訴確定後,包括興農、壹傳媒、蘋果日報、台灣高鐵公司分別聲請大法官解釋。
當時,聲請人認為,要繳交的代金已經佔採購案實際履約所得很高的比例,主張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違憲,侵害平等權、營業自由跟財產權。
2014年4月8日,大法官將四家廠商的聲請案一併受理,做出釋字719號,這是一個完全合憲的解釋。
👉營業自由、工作權與財產權
理由書指出,要求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100人的得標廠商,在履約期間需要進用百分之一以上的原住民,是對廠商是否增僱或選擇受僱對象等的「營業自由」形成一定的限制,侵害財產權、工作權內涵的營業自由,至於代金的要求,則是對財產權的侵害。
但是從憲法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對原住民族的各方面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規定,是立法者為了貫徹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意旨,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經濟與社會狀況,因此透過得標廠商比例進用手段的「優惠措施」,這也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的精神。
政府採購涉及國家預算的運用,和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雖然限制了得標廠商的財產權、營業自由,但這只是要求得標廠商在國內員工總人數每超過100人,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比例只有百分之一,整體來說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的負擔並沒有過重。
而且,如果沒有進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廠商也可以按每月基本工資作為標準來繳納代金代替,對得標廠商的營業自由限制並沒有過當。規定也不是說廠商一定要繳納代金,只是在沒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時,才要求廠商負有繳納代金的義務。代金有沒有過高,在投標前可以自行評估。
代金繳納後,是作為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的就業基金,用來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經濟與社會狀況。在比例原則第三層次妥當性的審查上,對得標廠商的財產權限制,和想要維護的公共利益之間,並沒有顯失均衡。
👉平等權
另外一個要討論的面向是平等權,只有員工總人數超過100人的得標廠商,要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或是繳納不足標準的代金,產生差別待遇,這樣有沒有違反平等權?
719號解釋理由書指出,這是因為廠商經營規模較大,僱用員工就較有彈性,進用原住民以分擔國家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經濟與社會狀況義務的能力較高。用一百人作為分界,是為了降低差別待遇所造成的影響。差別待遇對於目的的達成,有合理關聯性,沒有違反平等權保障。
👉719號解釋理由書的第6段
雖然是合憲解釋,但理由書第6段提到國家對原住民族保障扶助發展的措施本來是有多種,要求進用一定比例的規定是其中的一環。但這樣能夠提供的,大多屬於短期或不具技術性的工作,難以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的工作機會跟專業技能。
國家還是要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現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工作權的保障,並應該依照國家與社會時空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的需求,就該積極優惠措施,定期檢討改進。
第6段理由書的最後提到一段話,後來成為810號宣告解釋的理由之一:「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810號解釋
2012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標到台中市政府的採購案,當時他們的員工有5,000人左右,履約期間進用的原住民員工,每個月少了10多位,原住民委員會因此作成行政處分,向中國人壽追繳代金合計294萬餘元。
比較特別的是,這件採購案台中市政府只有支付164萬餘元,比代金來得少。
中國人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來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承審的合議庭第三庭王碧芳、林秀圓及高愈杰法官,認為上面的規定,抵觸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比例原則,因此在2016年9月裁定停止審判,聲請憲法解釋。
2021年10月8日,大法官作成釋字810號解釋,一個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的解釋,違憲的範圍是:
- 以劃一的方式計算代金金額,在特殊個案情形,難免沒有辦法兼顧實質正義。
- 尤其在計算應繳納代金超過採購金額的情況,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導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的不當後果。
在這樣的情況下,立法者沒有設定適當的調整機制,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所造成的限制,顯然不符合相當性,而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並要求有關機關應該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完成修正之前,不管是有關機關或法院遇到「顯然過苛」的個案,應該依照解釋的意旨,適當的處置。
在論理方面,理由書指出立法者是為了提高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的意願,目的正當,手段也有助於這個目的的達成。
但計算方式一律依照差額人數乘以每月的基本工資,沒有考慮到有沒有可歸責廠商的情況,以及採購金額大小。這樣可能造成代金超過採購金額、使廠商需要以採購金額以外的財產,繳納跟採購金額顯不相當的代金,逾越人民合理負擔的範圍。
理由書也提到,在719解釋理由書第6段已經表示過,有關機關應就代金金額超過政府採購金額之情事,儘速檢討改進,但立法者並沒有修正。
大法官解釋719號與810號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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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19號到810號解釋: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與代金的計算標準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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