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是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支付命令。
舉例來說,張三欠李四10萬元,李四要請張三給付10萬元,這10萬元是金錢的一定數量,李四除了可以提起給付訴訟外,也可以請法院對張三核發支付命令。
當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張三後20日內,張三可以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只要張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就失其效力,債權人原先聲請支付命令,就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但如果張三沒有異議,讓支付命令確定,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2015年7月3日以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原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生同一之效力。」也就是說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就跟確定判決的效力一樣有既判力。
因為這樣強大的效力,許多民眾對支付命令並不一定十分了解,有些民眾沒有住在戶籍地、有些民眾以為是詐騙集團,當支付命令送達後,可能不知、不以為意而沒有提出異議。結果,在支付命令確定後,負擔債務而難以救濟,引發許多檢討聲浪。
2015年7月1日,總統公布的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新法在7月3日生效。
在2015年7月3日以後取得的確定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不再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就跟本票裁定一樣,只有可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力」,而沒有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既判力」。
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的債權不服,可以對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當債權人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以發生在支付命令確定前的異議事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