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二、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的要件包括:
►第一,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第二,前案情形符合兩種情況之一,包括: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曾經故意犯罪,但是被判拘役或罰金,都還是符合緩刑資格的。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果之前曾經判過徒刑,就要在執行完畢或撤免後,5年以內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被判過徒刑以上的刑度,才符合緩刑資格。
►第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這裡就交給法院,依照被告的狀況來裁量判斷。
三、緩刑期間什麼時候起算?
法院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起算點是從裁判確定日起算。
比如說,一審法院判緩刑,期間2年,但檢察官提起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沒人上訴而確定。
緩刑期間的2年,就要從二審判決確定的那天,開始起算。
四、緩刑可以附條件嗎?
可以,緩刑宣告時,法院可以斟酌情形,要求犯罪行為人接受一些命令,包括: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些條件都會寫在判決書中,其中第3、4款要把錢給被害人、公庫的情形,可以直接當作執行名義。
五、做了什麼,緩刑會被撤銷?
緩刑的撤銷有兩種:
(一)法律規定一定要撤銷(必要撤銷,刑法第75條)
有兩種情況,緩刑一定要被撤銷,都是跟「故意」犯罪有關。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在前面提到的2到5年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罪本案以外的其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到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也就是判決已經沒有人可以上訴)。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在緩刑之前,因為故意犯本案以外的其他罪,但是在緩刑期間內受到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
(二)法院可以裁量要不要撤銷(裁量撤銷,刑法第75-1條)
在出現以下4種情況時,法院可以綜合判斷,是不是已經可以認為原本給的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並將緩刑撤銷。包括:
第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第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這兩個部分和前面必要撤銷的情形相同,只是在刑度上區分,緩刑期間受逾6個月以上徒刑宣告確定,是必要撤銷;但如果是6個月以下徒刑,則是裁量撤銷。
第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比如發生車禍這類過失犯罪,如果是在緩刑期間內,犯下並受到徒刑宣告確定,法院可以審酌要不要撤銷緩刑。
第四,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
六、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有期限嗎?
緩刑撤銷,除了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外,都是因為出現一個新的後案判決,檢察官要在新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