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作成推動商業法院的決議。目的是為了讓重大商業事件的審理,可以更迅速、妥適、專業,提升經商環境,增加國際競爭力。
2018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兩部法律經總統公布後,於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的商業法院跟2008年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合併,改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法是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的特別法,適用在商業訴訟與非訟事件。其中,第19條規定:「商業法院處理商事事件,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也就是說,商業事件審理法沒有規定到的地方,就回到民事訴訟法跟非訟事件法的相關規定。
並非所有商業事件都交給商業法院,商業法院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具有重大性,一般的商業事件還是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
商業法院的案源,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訴訟標的在1億元以上的重大商事事件。
第二類: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影響交易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甚鉅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
新的商業法院跟原有的智財法院合在一起,原本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也修改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新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上路後,審理的案件包括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
過去,這些商業事件因為訴訟標的龐大,大多都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屬於三級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改為二級二審:商業法院跟最高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3條規定:「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也就是通常訴訟程序第三審程序。
對商業法院的判決不服,要上訴到最高法院,屬於法律審,跟一般民事事件相比,少了一個事實審。
在2021年7月1日以後,繫屬到法院的案子,就會適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由商業法院審理;在此之前,已經繫屬法院的案子,還是依照舊法時代的程序進行,不會因此移給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