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到,法院會在符合資格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逐案抽選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到法院參與選任程序。

在選任程序中,經由法官、檢察官跟辯護人問一些問題,確認符合資格、檢辯可以不附理由各自排除4位後,由電腦抽選出6位國民法官,以及1到4位的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後續的審理程序。

那麼,來法院參與國民法官的程序,有錢可以領嗎?可以領到多少呢?

國民法官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只要是被通知到法院來,依法就要依照日數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費用的支給辦法,國民法官法授權由司法院制定子法。昨天(2021年6月29日),司法院已經預告訂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可以領取的費用,包括:日費、旅費(交通費+住宿費)跟相關必要費用(比如:誤餐費等),以下是簡要的介紹。

一、日費:選任1500元、審理3000元

日費,顧名思義,是每日的費用。是為了補償國民到法院所必出付出的時間、勞力等負擔,以及因而無法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或處理生活事務的機會成本。

日費的計算,原則是選任程序是1500元、審理3000元,按日計算;超時另計。

(一)選任程序

原則每日1500元,但如果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無法全程參與,經法院同意離去的情況,日費減為500元;沒有經過同意而離去,法院可以不用給日費。

此外,如果選任程序超過下午6點,每小時多300元,日費加上超時費,1天最多可以領2500元。

(二)審判程序

被選出來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開始參與審判後,每天的日費3000元,但如果當天參與的時間不到1小時,則為2000元。

審判程序同樣也有超時費,過了下午6點後,每小時500元。和選任程序不同的是,審理程序並沒有超時上限。

另外,選任程序結束後,如果馬上進入審前說明或審理程序,也就是選任跟審理可能會是同一天的情況,這天就以3000元計算。

二、旅費

旅費包括交通費及住宿費。

(一)交通費

交通費是依照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跟法院的距離計算,定額支付;當距離愈長,支付交通費的數額也就愈高,以住在法院轄區的情形為例,大概是這樣的:

  • 未滿 30公里:200元。
  • 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400元。
  • 60公里以上、未滿90公里:600元。
  • 90公里以上:800元。

如果主要居所地不在法院轄區,計算標準則變成:

  • 未滿 30公里:200元。
  • 3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500元。
  • 80公里以上、未滿150公里:800元。
  • 150公里以上、未滿230公里:1100元。
  • 230公里以上、未滿320公里:1400元。
  • 320公里以上:1700元。

以上是往返的總計費用,如果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支出的費用超過上面標準,可以用實際搭乘交通 工具之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交通費。

在特殊情形下,包括需要前往不同島嶼、水陸交通阻隔而無法通行或庭期急迫等特殊情形,可以搭飛機經濟艙。

此外,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主要居所所在地與地方法院間無大眾運輸時,可以搭計程車。

(二)住宿費

如果有到庭而必須住宿旅館的情形,可以說明必要事由,按實際住宿日數、公務員簡任差旅費標準,核給住宿費。

至於什麼是住宿必要,比如說:住的地方和地方法院相隔很遠,而且交通不便等情形。

三、相關必要費用

所謂相關必要費用,是指:因執行國民法官職務所生負擔而須新增的支出,例如超時審判,衍生的誤餐費。

雖然沒有一定的限制,但為了統一標準,項目及核給標準,由司法院另外以要點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無法從事其他經濟活動或處理生活事務機會成本的補償已經納入「日費」考量,因為到庭的收入損失,並不能算在「必要費用」裡面。

四、總結

以一週5天的審判來說,住在距離法院30公里以內的情形,至少可以領取的費用包括:

(一)日費:3000*5= 15000元

(二) 交通費:200*5=1000元

總計是16000元,如果有開庭超過下午6點,會另外有超時費跟誤餐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