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因為疫情緊張的關係,從雙北的四個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開始,紛紛延後庭期,避免因為開庭而群聚感染。
老師可以透過視訊會議軟體幫學生上課,法院可以視訊開庭嗎?可不可以透過電子郵件來傳定裁判書跟雙方的書狀?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希望可以在疫情嚴重期間,讓司法可以透過視訊開庭跟電子送達,維持運作。
一、何處是法庭?
將要把法庭虛擬化,面臨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法律有沒有規定,開庭一定要在哪裡?在家可不可以?
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法官開庭原則要在法庭內,雖然但書規定了例外可能,像是法院組織法第85條第1項:「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但沒這麼簡單,因為法院組織法也對法庭的席位、旁聽、服制有一定的規定。除非能排除相關規定,不然要讓法庭虛擬化、隨處不在,可會存在法制上的問題。
二、視訊開庭行不行?
除了法官以外,其他人能不能遠距加入法庭的程序,規定在各個訴訟法中,這個規定一直在放寬中。
比如,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經總統在今(110)年1月20日的公布的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第1項,擴大「擴大遠距視訊審理」。
原本民事訴訟,只有在訊問證人、鑑定人及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時可以透過視訊,修正後擴及到所有訴訟關係人。當法院認為適當時,可以透過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審理,也就是透過視訊會議的方式開庭。
2021年5月31日,行政訴訟法也修正,擴大遠距視訊審理的範圍到所有訴訟關係人。
民事跟行政基本上比較沒問題,問題在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81條第1項分別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不得審判。」
前面提到,法庭的設置在法院組織法是有規定的,在刑事訴訟的審判期日中,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跟被告,都要出現在規定的「法庭上」,加一加一定超過5人。
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透過視訊方式進行的,只有第177條第2項規定的「證人」,雖然「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擴大了這個範圍,但還是沒有辦法包括到審理中的被告、辯護人跟檢察官。
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特別條例
根據立法院今天通過的「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特別條例只有在疫情嚴重期間適用。而且這是一部限時法,原則上施行的期間是兩年,但屆滿時可以經過立法院同意延長。
所謂「疫情嚴重期間」的定義是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換言之,適用的時間跟地區,要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在核定的期間跟地區,排除掉法院組織法跟訴訟法的相關限制,包括:
- 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可以實施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
- 必要時,可以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 必要時,可以在法庭或指定地方,使用聲音及影像傳送的科技設備宣判。
(一)刑事訴訟、少年事件的視訊開庭
如前面提到,依照現階段刑事訴訟法的審理程序,並沒有視訊開庭的可能。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符合下面幾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視訊開庭。
第一,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能或不宜到場。
第二,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視訊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
第三,經受訊問的被告、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
第四,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等防禦權的有效行使。
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法院可以依請求或職權以科技設備進行訴訟程序,也就是視訊開庭。
另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進行的程序中,也可以使用科技設備進行訊問、詢問程序。
特別條例排除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要求筆錄內要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的規定。筆錄原本應該要當場製作,在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可以依照當場的錄音事後補行製作。
(二)羈押或收容相關的決定可以電子送達
刑事程序中的羈押、少年事件中的收容,都是人身自由限制的強制處分,有時效與急迫性,即便可以視訊開庭訊問,在裁定或處分的送達上,還是需要即時送達,讓當事人可以提起救濟。
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有關羈押處分或裁定,包括羈押替代處分如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法院可以先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再另行補寄紙本。在傳送到被告時,就發生送達效力。
除此之外,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指定陳明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文書傳送者,法院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裁判書以外」的文書;當事人、訴訟關係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遞書狀,都會在傳送到時,發生送達效力。
同樣的,這個規定也適用在檢察官、少年法庭的程序中。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刑事的裁判書,仍然沒有開放以電子方式送達。
(三)民事與行政
刑事開放以電子方式送達的範圍較為侷限,只有在羈押相關的裁定或處分,裁判書並沒有包括在內。
這個部分,民事、家事跟行政法訴訟放得比較寬,只要是訴訟文書,經訴訟關係人同意的話,就可以透過電子方式送達。
此外,只要法院認為適當,也就可以透過視訊的方式進行訴訟程序,並沒有以當事人同意作為前提。
(四)停止審判與偵查
所有的訴訟類型,包括民事、家事、行政、刑事、少年、公務員懲戒及職務法庭案件,當審理有重大困難時,都可以裁定停止審判;檢察官在偵查有重大困難時,可以停止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