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調整上訴不可分的第348條規定。

這篇來介紹這次的修法。

壹、通姦罪違憲後闌尾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另外,第239條本文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這裡是所謂的「告訴」跟「撤回告訴」不可分,如果兩人共同犯罪,對其中一人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另外那一個共犯。然而,第239條但書就通姦罪設有例外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舉例來說,郭勁、黃融是夫妻,郭勁跟華蒸公主發生性關係,對黃融而言,郭勁是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而華蒸公主則是相姦人。

通姦跟相姦罪是告訴乃論,當正室黃融對郭勁、華蒸公主提出告訴後,如果黃融後來對配偶郭勁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會留下華蒸公主。雖然郭勁也犯了錯,但最後只剩下黃融對華蒸公主提告。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同時也把上面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宣告違憲失效。宣告違憲的理由在於違反平等權保障,而且實體法的通姦罪已經被宣告違憲,訴訟法的規定也失所依附,一同失效。

雖然大法官已經宣告第239條但書違憲失效,但刑事訴訟法中的條文還在,加上第234條第2項在通姦罪違憲後,也沒有效用,因此立法院就刪除了這兩個已經沒有用處的條文。

有同學問到,不是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了嗎,為什麼還要修法。還是要的,雖然條文不修也沒關係,但條文既然沒用了,還是要處理一下的。

貳、第348條的修正的內容

我們先來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前後的法條比較:

修正前的第348條共有2項:

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條文後段是擬制全部上訴的規定。

第2項則是:「對於判決之ㄧ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這是上訴不可分的規定。

新法修正其中三個部分:

  1. 刪除擬制全部上訴。
  2. 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3. 增訂單就刑度、沒收及保安處分上訴。

一、刪除擬制全部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後的範圍,舊的條文第1項是:「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跟被告),可以對判決的一部分提起上訴,但如果沒有特別講是針對一部分上訴,等於就全部上訴。

這次的修法將後段「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刪除,在當事人上訴的時候,法院要確認清楚,上訴的範圍到哪裡,不再是沒講清楚,就當做全部都上訴的情形。

修正理由指出2007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訂第361條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既然上訴時,上訴人本來就要提出具體理由表示不服的部分,就沒有再擬制全部上訴的必要。

二、增訂上訴不可分的例外

(一)上訴不可分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原本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這是所謂的上訴不可分。

假設被告被起訴A罪跟B罪,兩罪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比如想像競合,如果兩罪都成立,競合之後,法院最後只會論一罪。

萬一,法院審理後,認為A罪成立,但B罪不成立,法院會在主文會說:被告犯A罪,然後在理由中交代:因為B罪跟A罪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所以不另為無罪諭知,主文是看不到B罪部分無罪的。

被告如果只就判決有罪的A罪提起上訴,依照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未聲明上訴的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罪,和A罪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於「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也已經上訴。

結果,被告可能對有罪的A部分上訴,但因為B部分也在上訴的範圍,最後二審也可能認為原本無罪的B部分,構成犯罪。

(二)之前的刑事大法庭

之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也處理過因此產生的問題

2014年,羅馬尼亞詐騙集團持偽造信用卡盜領款項,其中一位車手被檢察官起訴,法院認為車手構成(A)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B)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信用卡罪,A跟B想像競合成一罪。但其中部分(B)偽造信用卡部分罪,一、二審法院都認為無法證明,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當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二審檢察官沒有就「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偽造信用卡罪提起上訴時,對最高法院來說,(B)偽造信用卡罪部分,還有沒有在最高法院審理範圍?如果最高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二審時,這些「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偽造信用卡罪,是不是也一起發回給二審審理?

這個案子就是上訴不可分會產生的問題,因為有關係之部分,被法律擬制在上訴的範圍。在這個法律爭議中,[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所採取的法律見解認為]:不在

不過,這個見解只有適用在一、二審都認為該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而且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情形,並沒有辦法解決所有問題。

(三)修法排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情形

這次修法在第348條第2項增訂但書:「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B罪雖然跟A罪有關係,但這部分已經判決無罪,不會被視為亦已上訴。

這可以避免沒人要爭執的B罪,在上訴過程中,又因為上訴不可分而復活。

三、增訂單就刑度、沒收及保安處分上訴

檢察官或被告上訴的時候,有好幾種可能性。像是:

  1. 對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服氣,比如:被告認為應該無罪。
  2. 對犯罪事實沒意見,但覺得法官判太輕或太重,而爭執刑度。
  3. 對犯罪事實沒意見,刑度也還好,但覺得沒收太多或太少了。
  4. 對判決下的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等保安處分有意見。

但如前面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2項本文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雖然當事人只對刑度、沒收或保安處分上訴,但有關係的其他部分,像是對犯罪事實的爭議,也會跟在上訴範圍內。

這次修法新增第348條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或被告,對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有意見,因為犯罪事實的認定涉及到刑度、沒收及保安處分後續相關,對犯罪事實不服上訴,連同刑度、沒收跟保安處分都會動到。

但如果檢察官或被告對犯罪事實沒意見,可以明白表示針對刑度、沒收跟保安處分的部分上訴。如此一來,犯罪事實部分等沒有爭議的部分,就不在上訴範圍。

參、繫屬中的案件怎麼辦?

這次修法後,司法院的新聞稿標題之一是「建立刑事訴訟金字塔的第一塊磚」,可以知道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法的重要性,以及會對刑事審判的上級審產生一定的影響。

新法將會調整案件上訴及判決確定的範圍,影響非常的大。這次的修正,會讓上訴的範圍更明確、審理的範圍愈來愈小,避免二審、三審再去爭執雙方原本已經不爭執的事情。

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新修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規定,新法施行前,已繫屬各級法院的案件,在施行後仍然適用舊法規定。之後如果案件確定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也是適用舊法規定。

也就是說,修正後的上訴不可分規定,只有適用在新法修正後,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入法院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