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庭今天透過徵詢程序,完成一個法律爭議的見解統一,這個問題涉及戒癮治療未完成時,可不可以算是觀察、勒戒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第一次施用或一段時間以上沒施用的人,給予觀察、勒戒先行的優惠,把吸毒的人當作病患的幫忙。觀察、勒戒最長2個月,期滿之前,如果經評估沒有施用傾向,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成人犯)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犯)。但如果觀察、勒戒期滿,仍然還是有施用傾向,將會進入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強制戒治。

雖然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並非刑罰,但也是一種人身自由的拘束,需要進入勒戒所,讓人失去一段時間的自由。除此之外,地檢署還有一種替代方式,稱之為戒癮治療。檢察官透過緩起訴的手段,和特定的醫療院所合作,讓吸毒的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定時到醫院報到,透過治療的方式,協助吸毒者擺脫毒癮。和觀察、勒戒必須一段期間待在勒戒所相較,參與戒癮治療的吸毒者,還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只是時間拉得更長一些。

戒癮治療搭配著緩起訴手段,如果吸毒者在2年的緩起訴期間內,沒有遵循緩起訴的要求,甚至又再次吸毒被驗到,這樣緩起訴就會被撤銷。

問題是,當緩起訴被撤銷時,戒癮治療很可能還沒有完成,沒有完成的戒癮治療,可不可以算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要求的「觀察、勒戒」?

如果算的話,那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後,下一步就可以直接起訴給法院判刑;如果不算的話,那檢察官撤銷之後,還是要再給觀察、勒戒的機會,來符合法定的要求。

今天最高法院刑事庭透過徵詢程序達成的統一見解認為:「未曾經觀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簡稱「附命緩起訴」),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應由檢察官依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戒癮治療要完成,才能算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初犯吸毒者,所要求的觀察、勒戒,既然戒癮治療沒有完成,等於觀察、勒戒沒有執行完畢一樣,就會回復到緩起訴前的狀態。依法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也可以再給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就是不能直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