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下午2:30,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針對一個刑事訴訟法上的問題進行言詞辯論,請到成功大學法律系的陳運財老師作為鑑定人。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

假設被告被起訴A罪跟B罪,兩罪具有法律上一罪關係,比如想像競合,如果兩罪都成立,競合之後,法院最後只會論一罪。

萬一,法院審理後,認為A罪成立,但B罪不成立,法院會在主文會說:被告犯A罪,然後在理由中交代:因為B罪跟A罪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所以不另為無罪諭知,主文是看不到B罪部分無罪的。

對被告來說,法院認定他構成犯罪的部分只有A罪,於是他只會就A罪上訴,假設檢察官沒有就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罪上訴。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B罪在不在最高法院審理範圍?如果最高法院把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B罪到底還在不在?B罪確定沒有沒?

依照最高法院過去的見解,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原則1,在單一性的案件中,國家的刑罰權只有一個,訴訟上無法分割。被告雖然對有罪的A上訴,但和A罪有關的B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也視為提起上訴,並沒有因此而確定。當最高法院審理後如果撤銷發回更審,也應該就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罪發回更審。

結果,被告上訴A罪成功,但回到二審,沒人上訴的B罪還在審理範圍。

提案庭的見解

最高法院刑五庭有著不同的見解,和過去最高法院的判決產生歧異,因此提案大法庭。

刑五庭認為,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當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為限。

如果被告只就有罪的A罪部分上訴,而檢察官沒有就不另為無罪諭知的B罪上訴,這個時候應該認為上訴不可分即審判不可分原則,並沒有適用,B罪應該已經在二審確定,不在最高法院審理範圍,即便最高法院撤銷原本認定有罪的A罪發回更審,也不用發回B罪,避免被告遭到突襲性裁判。

大法庭將作出決定

場言詞辯論有錄音及上投影片放在YouTube上面,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連過去看,檢察官辯護人的書狀也都可以在最高法院網站上的大法庭專區找到。最後審判長吳燦諭知辯論終結,大法庭將在2021年1月27日下午2點30分做出決定。

  1. 上訴不可分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