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的卷證獲知權」的本案,當年的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在雙子星大樓開發的收賄案件,昨天(2020年12月2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

賴素如在偵查中被羈押,依照當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辯護人可以閱卷的時點是在審判中,而不及於偵查。後來,賴素如和她的辯護人,一同聲請釋憲

2016年4月29日,大法官在經過言詞辯論後,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

其中幾個重點包括:

  1. 羈押理由應告知: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
  2. 羈押理由所依據的證據,原則應告知: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3. 獲知證據的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只要滿足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或採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閱覽相關卷證,或其他適當方式,為立法裁量範疇。
  4. 建議納入羈押強制辯護:大法官表示偵查中羈押對人身自由拘束嚴重,理由書最後提及,修法時應該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擴及偵查中羈押。

大法官給了立法者1年的時間,解釋文最後指出:「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2017年4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除了增訂「羈押審查程序中被告辯護人閱卷權」、「無辯護人被告的卷證獲知權」、「禁止羈押審查程序夜間訊問」外,另外增加了「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