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2020年11月20日),大法官不受理一件相關的法官釋憲案。
2週前,寫了幾篇關於釋字666號解釋的文章,有些期待將來大法官可以再一次的處理性工作權的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處罰性工作者剛性服務的消費者,是666號解釋的範圍,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有第81條,第1款處罰媒合性交易;第2款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2017年4月,雲林地院虎尾簡易庭的潘韋丞法官針對第81條媒合性交易的規定聲請釋憲,但大法官在上週五不受理。
這件的案例事實比較特別一點。
甲女跟乙女都是個體戶,本來是甲女要跟嫖客進行性交易,但男客不喜歡甲女,所以甲女介紹給乙女,讓乙女和男客進行性交易,
乙女跟男客,分別被裁罰3000元,依據是第80條的娼嫖皆罰條款,但甲女則被移送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第81條媒合性交易,交給虎尾簡易庭法官裁罰。
這邊先跳出來講另外一個問題。
第80條的娼嫖皆罰條款,在666號解釋後的修法,把拘留處罰的選項拿掉,只以罰鍰處罰,上限3萬元。
第81條的媒合性交易,處罰則是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反之的其他案件,依照第45條第1項,則要移送給地方法院簡易庭。
換言之,第80條的娼嫖皆罰,只要警察機關自己就可以裁罰,除非是被罰的人抗告,不然法院不會收到這個條文的案件;但第81條就一定要送給法院來裁罰。
在修法之後,簡易庭法官要收到第80條娼嫖皆罰條款案件,相對少了。
潘法官受理之後,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處罰媒合性交易規定有違憲疑慮,因此停止案件,聲請釋憲。潘法官把聲請書放在虎尾簡易庭106年虎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的附件中,總共有26頁,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下載來看。
潘法官在聲請書其中一個論點是,第81條的處罰媒合性交易,屬於立法者對性交易整體規範之一環,不論從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檢視,第81條與第80條規定皆息息相關,尤其以比例原則而言,不論全面處罰(沒有實質配套管制措施) 之對象為性交易者,或媒合性交易者,均屬違憲,應由大法官整體評價,以弭平日後可能再起之違憲爭議。
不受理的理由只有一小段:「經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提出確信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不符首開本院解釋所定之法官聲請解釋要件,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