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大法官作出797號解釋,這號解釋關於行政文書的寄存送達。
什麼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寄存送達,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74條,當送達不能透過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這三種情形,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可以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分貼在門首,另外一份交給鄰居轉交或放在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如果是透過郵政機關送達,可以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寄存送達,什麼時候生效?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行政機關想要送達給人民的行政文書可大可小,有簡單的資訊提供,也有像是罰單這種具有法效力的行政處分,一但送達生效,會開始起算行政救濟的時間。
因此,送達什麼時候生效,對受到不利行政處分的人民,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如果是司法文書,像是法院判決,在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要經過10日,送達才生效。但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寄存合法,那送達就生效了。
先前的大法官解釋
釋字667號解釋曾經處理過類似的問題,當時的訴願法跟行政訴訟法就寄存送達的規定,同樣是寄存就生效,667號解釋做成合憲解釋。但後來,立法院修改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不管是訴願或行政訴訟的寄存送達,都要經過10日才發生效力。
解釋案的聲請人
聲請人是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現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周玉羣、士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現為台北地院法官)一共5案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以及一位曾先生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也聲請憲法解釋。
聲請釋憲的理由大概是認為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訴願及訴訟權、平等權(如果是打行政訴訟跟訴願,都要經過一段時間才生效)。
解釋文
797號解釋是一個合憲解釋,解釋文指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解釋的理由
首先,理由書指出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固然不能違背憲法,就實施實體內容的程序,以及提供適時救濟途徑,除了憲法第8條規定的人身自由保障外,其他程序規範,還是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至於這個程序規範是不是正當,應該依照事物領域、所涉基本權利的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適合性、有沒有替代程序及可能的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
就保障人民權益這個面向來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種類很多,法律效果也不同。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分,可能涉及到救濟期間的計算,和訴訟權有關;也有單純規定通知、資訊提供、通知程序參加、參加聽證、陳述意見等和救濟沒有什麼關係的。
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的方式,包括送達通知書黏貼、轉交、置放,再把文書寄存在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務機關,讓民眾可以隨時就近領取,文書也要保存3個月,這樣已經兼顧文書安全、秘密與人民受領可能。
送達的地址,行政機關要依照登記的戶籍、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相關資料來送達。這些送達處所應該是日常生活活動的處所,用黏接、轉交、置放的方式,已經可以讓受送達人處於可以知悉的狀態。
綜合考量上面的因素,包括:
- 寄存送達是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的輔助、替代手段。
- 行政行為的多樣性。
- 人民受合法通知權的保障。
- 行政效能的公共利益。
多數意見認為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還算嚴謹、妥適,以寄存送達完畢作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時點,程序規範還算正當,沒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不過,理由書最後一段也說,現在的規定雖然合憲,但相關機關也是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規定,把寄存送達生效日或救濟期間的規定,另外設計。
這段話應該為回應667號合憲解釋的後續發展,讓立法者來決定,要不要在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規定,加上一段時間生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