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有效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原本唯一在個案可以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法官,只有終審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1。但過去,兩個終審法院,並沒有動用這個法律依據,來就個案中可能違憲的法律,聲請憲法解釋。
1995年,大法官在371號解釋中,幫終審法院以外的小法官打開一扇可以聲請釋憲的門。這幾年來,五十個左右的憲法解釋,來自這些法官的聲請案。
那麼,最高法院呢?
最高法院曾經在2005年,就582號解釋的時間效力及適用範圍各如何,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後來大法官作出592號解釋。但這次聲請的依據,並不是因為個案應適用法律有違憲疑慮的大審法第5條第2項,而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第5條第1項第1款。
直到2017年9月,最高法院第一件個案應適用法律,認為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的案件終於出現了,是106台非字1號原住民族王光祿案,他因為持土造長槍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遭到判刑確定。
接著,2018年10月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針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制工作是否由違憲疑慮,聲請大法官解釋。後來,強制工作的法律適用問題,成為刑事大法庭的第一案,並在2020年2月做出裁定。
最高法院聲請的第三個案件,應該就是796號解釋的撤銷假釋案了。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在2020年7月、第四庭在2020年8月,分別裁定停止手上的個案,聲請大法官解釋。同時,刑事第一庭則在2020年9月,將類似的爭議裁定送大法庭,剛在11月4日言詞辯論結束。這次大法官搶了先,在2天後的11月6日先做出解釋。
最高法院這幾年有別過去,開始對法律違憲問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這是好的現象。在最高法院大法庭上路後的第一案:強制工作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大法庭動用了合憲性解釋,這個似乎是屬於大法官該做,也才可以做的事情。
這次的撤銷假釋案,從刑事第一庭送大法庭的提案裁定看來,最高法院大法庭原本打算再來一次,看能不能在現有的條文中解釋出,法官對撤銷假釋有裁量權。結果,這次大法官就先出手了,宣告規定的部分範圍違憲,法官在後案宣告緩刑或6個月以內有期徒刑,可以針對具體個案加以審酌。
最高法院跟大法官,有這樣的互動關係,應該是正向良性的發展。
- 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定的時代,行政法院只有一家,別無分號。直到20年前,才把當初的行政法院變成最高行政法院,並增設三家高等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