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大法官將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釋憲案做出解釋。這次的釋憲案來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庭的合議庭法官,他們在審理黨產案訴訟案件時,認為某些規定有違憲疑慮,分別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那麼,什麼是黨產條例,怎麼認定「不當取得財產」?
一、立法目的
黨產條例於105年7月三讀通過,經總統在8月10日公布。一共有34個條文,立法目的依照條例第1條規定,是為了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
二、主管機關
黨產條例的主管機關是設在行政院下面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負責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跟其他事項。
三、規範對象
黨產條例規範的對象有三:政黨、附隨組織跟受託管理人。
(一)政黨
並不是每個政黨,都在黨產條例規範的範圍,條例規範的政黨是指「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
(二)附隨組織
「附隨組織」有兩種可能,包括:現在實質控制,跟曾經實質控制,但沒有以相當對價轉讓。
所謂「實質控制」,依照施行細則,是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
下面是兩種附隨組織的法條用語:
- 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 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受託管理人
所謂受託管理人,則是指受到政黨、附隨組織之委託而管理,或受讓財產而管理的第三人。
四、誰是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
政黨的定義是清楚的,只要在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就算。但誰是政黨的附隨組織跟受託管理人?這個就是比較困難的問題。
黨產條例規定是由黨產會可以主動調查,經公開聽證程序後認定做成處分,一但經認定為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後,黨產會就會通知申報特定財產。
五、不當取得財產移轉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黨產會最重要的工作是:認定是否屬於不當取得財產。所謂的不當取得財產,是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經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黨產會應命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顯不相當對價再取得者,將財產移轉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六、如何認定「不當取得財產」?
黨產條例是透過賦予申報義務、黨產會調查、法律推定及公開聽證的方式來認定。
(一)申報義務
黨產條例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應該在條例施行1年內向黨產會申報特定財產,載明財產來源、種類、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變動情形及其對價,如訂有書面契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黨產會調查權
黨產會可以向有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調取資料,也可以派員調查、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受調查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違反可處罰鍰。
(三)特定情況下的推定
黨產條例在三種情況下,將政黨、附隨組織跟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所謂「推定」,是指先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但政黨、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可以舉反證推翻。舉例來說,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如果太太懷孕是在婚姻狀態中,法律會先推定生出來的子女是夫妻的婚生子女,但如果這件認定和真實不符,夫妻、子女可以提起否認之訴,舉證推翻。
在黨產條例中,有三種情形會被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第一,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政黨、附隨組織自34年8月15日起:
- 取得,或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於黨產條例公布日(105年8月10日)時,還存在的現有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 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之財產,即便在黨產條例公布日時,已經不是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也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第二,如前面提到,政黨、附隨組織跟受託管理人要就特定財產申報,如果逾期申報,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每10日可以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5次,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第三,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經黨產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該財產也會被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四)公開聽證程序
黨產會在兩種重要決定前,需要舉行公開聽證程序。包括:
- 認定誰是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
- 命令將不當取得財產移轉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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