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下午,最高法院發布一個很短的新聞稿

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修正施行,本院109年8月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多數見解如下:

一、本院9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這篇來談談,這個決議及多數意見,講了什麼?

觀察勒戒的規定

不久之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幅修正,總統1月15日公布的多數的條文,在7月15日起施行。

原本,第20條第1項規定,犯施用毒品罪,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能超過2個月。

第2項規定,如果觀察、勒戒有效果,就應該立即釋放;如果沒效果,就要再請法院裁定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

第3項則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適用前面提到的程序的規定。

這次的修法將第3項的「5年」調降為「3年」,其餘都一樣。

換句話說,「初犯」施用毒品,不能起訴判刑,而是要透過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方式來協助戒癮。戒癮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要再給吸毒者觀察、勒戒的機會。

雖然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目的在於戒癮,但算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戒癮,要在看守所、戒治所內進行。

戒癮先於刑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施用毒品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如果被告只有2次以內的施用毒品,並沒有什麼問題,大概就是這樣:

  1. 「初犯」:要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程序,不能追訴處罰。
  2. 「二犯」: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 「3年內再犯」,直接起訴判刑。
    • 「3年後再犯」,要再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有三犯以上的情況

吸毒的被告,通常不會只有兩次犯行,三犯,甚至是四犯、五犯以上的情形,並不少見。

「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如果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2犯」會被起訴判刑。接著,被告如果又「3犯」,要不要觀察勒戒,就產生了問題。

讓我們再看一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施用毒品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簡化一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

這裡出現了三種見解:

甲說:新最高法院多數見解

「3犯」只要在「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就要給予觀察勒戒的機會,不管中間還有被起訴判刑的「2犯」。

乙說:舊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

只要有過「2犯」在「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不管「3犯」距離「初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過了多久,也不用管「3犯」距離「2犯」執行完畢後過了多久,都不用再觀察勒戒,可以起訴判刑。這說是原本最高法院95年第7次、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採取的見解。

丙說

要看「3犯」距離「前次」也就是「2犯」執行完畢時,有沒有超過3年,如果超過3年,就要再給觀察勒戒;如果沒有超過3年,可以起訴判刑。

最高法院這次的多數意見是什麼?

首先,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先表示,乙說所依據的兩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先把乙說打掉。

其次,接著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換言之,最高法院採取「甲說」的見解,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就要再給一次觀察勒戒,而不能起訴判刑。

這個見解最符合法條文義,也肯定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對吸毒者有幫助。但對基層法官,卻是一個震撼彈。原因在於,修法只是把「5年」改成「3年」,但最高法院在此變更了先前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庭關於施用毒品與觀察勒戒的會議,討論出什麼?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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