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在卷可稽」丟進去裁判書查詢,總共可以找到191萬個判決,「在卷可稽」在法院裁判中,實在太常見了,這是什麼意思呢?
「稽」,有很多意思,其中一個意思是:考證、考核、查考,比如稽查。
在卷可稽的意思就是說,在卷宗裡面有資料可以考證,可以作為依據。
判決最重要的事情是交代法院形成理由、認定事實的依據。「在卷可稽」的前面,通常就是本案所需要的證據。
比如說:「債務人陳女士戶籍係設於高雄市苓雅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就是說陳女士設籍在戶政事務所,卷裡面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以作為依據。在卷可稽之前,往往就是證據的名稱。
此外,許多判決為了讓當事人、上級審找到證據的出處,還會將卷內的頁碼,記載在「在卷可稽」後面。
比如:「… 上開內容有本院109年7月23日交通事件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9頁)。」
這就是說,卷內有交通事件勘驗筆錄可以作為佐證,而且這份證據出處在法院卷的第109頁。
最後,在卷可稽有不少同義詞,有些判決為了避免重複使用,會有所變化,像是:在卷可佐、在卷可證、在卷可憑、在卷可查、在卷可徵、在卷可考、在卷可得、在卷可參、在卷可依、存卷可憑、附卷可憑等等,講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就是相關的依據、證據在卷裡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