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判決中,失所附麗這四個字,使用頻率很高。

比如說,原告起訴時,時常會同時聲請,如果勝訴的話,願意供擔保,請法院准假執行。「假」執行,是「先」執行的意思,在判決確定前,先執行現階段的勝訴判決。

但如果原告敗訴,法院就會在主文諭知:「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同時駁回原告的起訴跟假執行聲請,並且在理由中交代一句:「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這裡的「失所附麗」是什麼意思呢?

「麗」當形容詞時,有美好的意思,比如:小編長得很美麗。

「麗」當動詞時,則有附著的意思。比如《易經.離卦.彖曰》:「離,麗也。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就是說太陽、月亮附著在天,穀類、草木附著在土地上。

「附」跟「麗」,都有依附、附著的意思,「附麗」就是指「依附」。失所附麗,也就是「失去依附」的意思。

回到前面提到法院交代駁回假執行的理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就是說:假執行是為了「先」執行勝訴判決,以勝訴判決存在為前提。原告的起訴既然被全部駁回,附著在勝訴判決的假執行,也就失去依附,應該一起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