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台北地檢署針對幾位立法委員涉嫌貪污案件,對10位嫌疑人聲請羈押禁見。那麼,聲押之後,程序要怎麼走呢?

簡單來說,檢察官聲請羈押時,要把聲請羈押的理由、相關卷證,跟犯罪嫌疑人送交給法院。

如果沒有請律師,法院要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檢察官送交給法院的卷證,辯護人可以閱卷、被告可以請求提供卷證資訊,並且有適當時間準備答辯。

最後,法官會開庭,請檢察官、被告跟辯護人到庭,攻防一陣後,裁定是否羈押,或是用其他方式替代。

那麼,立法委員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會不會有不同的待遇呢?

憲法增修條文有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這是為了避免影響國會運作。

現在是休會期間,並非在會期中,逮捕拘禁並不受限制。逮捕之後的羈押審查程序,立法委員和一般人相同。

羈押的目的

羈押,有別於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是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此時被告或嫌疑人尚未判決有罪,羈押是為了確保後續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關於羈押要件,可以看這篇:「關於羈押的8件事」。

強制處分專庭法官審核

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但羈押與否的權力在法官身上。以台北地院來說,會由強制處分專庭法官審核。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承辦強制處分案件的法官,不能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

這個強制處分專庭從106年開始啟用,專庭的法官如果在偵查中審核到羈押審查案件,將來如果起訴到法院,原本審核羈押的法官不能承審該案的審判,避免有先入為主的心證。

2017年4月修正的刑事訴訟法

2016年4月的大法官釋字737號解釋,處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卷證獲知權,但在解釋理由書第10段中,附帶提到修法時,應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制度擴及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

後來,2017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包括三個主要面向:

  1. 增訂羈押審查程序中被告辯護人閱卷、無辯護人被告的卷證獲知權。
  2. 禁止羈押審查程序夜間訊問。
  3. 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

強制辯護

過去,只有審判中有強制辯護的設計。

2017年的修法,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要求法院在兩種情形下,要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來為被告辯護:

第一,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

第二,被告雖然選任,但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

和審判中的強制辯護規定,如果沒有辯護人到庭,不能審判的情況,有所不同。聲請羈押程序中的強制辯護,是一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以放棄的權利。

當法院指定的辯護人超過4小時而沒有到場,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訊問時,就不受上述強制辯護規定的限制

卷證獲知

過去,基於偵查不公開,犯罪嫌疑在偵查階段,並沒有聲請閱卷的權力,直到737號解釋,才改變這個情況。

737號解釋認為偵查中羈押審查,應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2017年的修法後,辯護人原則得閱卷,對無辯護人的被告,法院也要以適當方式讓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事實足認有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則可以另外分卷,和原本的卷宗分開,並且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分卷」的內容。經法院禁止或限制獲知的卷證,法院不能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

另一方面,辯護人取得的證據資料,不可以公開、揭露或非正當目的使用,立法理由指出:公開、揭露可能構成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密罪。後來,實務上也出現幾件,辯護人把閱到的卷傳給別人,被檢察官起訴洩密罪的案例。

即時訊問、深夜不問

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在交付被告聲請書繕本之後,應該「即時」訊問。但被告、辯護人可以請求法官給予適當答辯準備。

如果檢察官在深夜才聲請羈押,應該在翌日的日間問。這裡所謂的深夜是指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8點。

法官開庭及可能的結果

當辯護人看到卷、也有適當時間準備後,法官會開庭找檢察官、辯護人,並且把被告從拘留室提上法庭。

法官會逐一確認羈押要件,包括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沒有羈押原因、羈押必要。

最後,法官會裁定是否羈押,如果羈押,要不要禁見,理由是什麼;如果不押,當有羈押原因而無必要時,是否用其他方式替代,替代的方式包括: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等。

聲押之後,會怎樣?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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