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學參加2017年的律師二試,總分差了1分而落榜,在收到通知不及格成績通知書(行政處分)後,他向考選部申請成績複查,發現智慧財產權第2題的第2子題配分20分,兩位閱卷委員其中第一閱評15分、第二閱評3分。

他主張兩位閱卷委員沒有依同一標準而為客觀公正之評分,造成評分不公允而寬嚴不一,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2018年11月底,以107 年訴字第 636 號判決陳同學勝訴,撤銷考試不及格的行政處分,並要求考選部應該依照典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再行評閱後,再認定考試是否及格。

在考選部上訴之後,最高行政法院在2020年5月21日,維持北高行撤銷處分、訴願決定的判決;但撤銷「再行評閱」部分,改要求考選部依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開啟第3閱程序,再認定考試是否及格。

以下,我們來談談為什麼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的處分,「再行評閱」跟「第三閱」有什麼不同,北高行跟最高行的見解又有什麼不一樣?

一、「再行評閱」跟「第三閱」

(一)評分違法:再行評閱

典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下列各款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事者外,不得再行評閱:…..」

「再行評閱」就是「重新評閱」的意思,出現在成績評定違法的情況。

(二)兩閱差太多:第三閱

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則規定:「採分題平行兩閱時,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但各題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員一人評閱,並以分數相近之二位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如三位委員分數差距相等時,則以三位委員之平均分數為該題之成績。」

這種情況是當兩個委員分數差太多時,再找第三位委員加入閱卷計分。

二、評定有沒有違法?

(一)北高行:有

北高行認為:閱卷委員對申論題的評分,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屬於閱卷委員的判斷餘地,除非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原則上應該予以尊重。

但北高行調取第2題第2子題的評分要點說明,該題的標準是這樣的:

  1. 優(16-20):答不構成犯罪;正確說明屬地主義,並正確適用;正確說明商標法第97條之罪在主觀上須明知,並正確說明理由。
  2. 良(12-15):答不構成犯罪;對屬地主義之說明或適用不盡詳細;對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要件之說明及適用不盡詳細。
  3. 可(5-11):答不構犯罪;對適用屬地主義,但只簡單說明理由;適用商標法第97條『明知』要件,只簡單說明理由。
  4. 劣(0-4):答構成犯罪,視其理由酌予給分。
  5. ※倘論及『真品平行輸入』者,可酌予給分。

兩閱的分數15落在【良】,答不構成犯罪;分數3落在【劣】,答構成犯罪。從形式上來看,到底陳同學的回答內容有沒有講到不構成犯罪,兩位委員的評斷有不相容的歧異,應該是其中一位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這樣的判斷就沒有辦法說沒有恣意濫用的可能,因此應該依照典試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再行評閱。

(二)最高行:沒有

最高行認為從評分要點來看,「答不構成犯罪」有「優(16-20)」「良(12-15)」「可(5-11)」等3個區塊,不同區塊間還有「對於屬地主義之說明及適用」及「對於商標法第97條之罪在主觀上須明知之說明及適用」兩項標準。

申論式和簡答題的情況不同,不能只以作答內容有無出現「不構成犯罪」或「構成犯罪」等文字就夠了,答案與理由間,不只不能有矛盾的地方,邏輯申論也須一貫,才能認為說理足以支持答案的形成。

因此,說理有無完整,邏輯是否一貫,根據閱卷委員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而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評定,作答內容是「不構成犯罪」或「構成犯罪」之判斷,都屬判斷餘地的範疇,法院應該採取比較低的審查密度,不能只因為兩位閱卷委員的判斷不同,就由法院介入認為其中一位委員錯了。

三、有沒有差到1/3的分數,大題還是子題?

這次考試的第2題題分占40分,2個子題各占20分。陳同學的2個子題的情況是這樣的:

第1閱卷委員,分別給14分、15分,合計29分。

第2閱卷委員,分別給13分、3分,合計16分。

假設以第2題來算,總分40分,兩個委員合計差了13分,沒有到40分的1/3。

但如果以子題來算,一個子題20分,第2子題差了12分,已經超過20分的1/3,也就是6.67分很多了。

(一)北高行:大題來算,沒有差到1/3

北高行認為:閱卷規則講的「分題平行兩閱」,是以各題為計分範圍,不是以子題為比較範圍,兩閱總分僅相差13分,未達第2題題分3分之1以上。

(二)最高行:以子題來看,差到1/3

最高行則認為2個子題分別配分各20分,這是該子題作答內容為範圍而分別評分,閱卷規則第7條第4項有關開啟第3閱之「兩閱分數相差達該題題分三分之一以上時」規定,也適用於該子題。

第2子題差了12分,已經超過20分的1/3,依照閱卷規則,應該開啟第三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