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中午,在經過三個小時的開庭後,審判長許宗力院長宣示通姦罪釋憲案的言詞辯論終結,並將於1個月內指定期日公布解釋。

為什麼許宗力院長所宣示的是:將於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的期日,而不是:1個月內公布解釋?這和一般法院判決後指定期日宣判,有什麼不同?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第13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解釋案件的言詞辯論,則準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規定。

接著,大審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憲法法庭的判決的宣示日:「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條文中講的是一個月內指定「宣示期日」,而不是一個月內公布結果,這也正是許宗力院長宣示將於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的期日的法律依據。

另外,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6條但書:「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但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至宣示裁判期日不得逾二個月。」換言之,通姦罪的憲法解釋,最晚會在2個月內宣判。

4月30日,大法官書記處發布新聞稿,指出這次的釋憲案將在5月29日週五下午4點宣示解釋,宣示過程公開旁聽,也會有網路直播。這也是有史以來,大法官第一次以開庭的方式來宣示解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