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馮滬祥第三度對性侵外籍看護案提出再審聲請,這個案子在法院審理了12年。
2004年,士林地檢署起訴馮滬祥大年初二,在家性侵菲律賓籍A女。A女在友人協助之下,前往醫院檢查,除了陰道有撕裂傷外,陰道內及內褲上驗出了精液。馮滬祥則否認性侵,辯稱是遭到A女報復,精液是A女自己塗的,A女在案發不久後,隨即返國。
2016年10月6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25號判決駁回馮滬祥上訴,該案確定,判刑3年4月。除了地院判決外,本案經歷了7次高等法院判決、7次最高法院判決,承辦過的法官達59人次。以下來回顧每一次判決結果,以及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主要理由。
第一審:士林地院93矚訴1
判決:對於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累犯的原因是馮滬祥之前的妨害名譽案件)。
第二審:高院94矚上訴2
(一)判決:對於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
(二)最高法院96台上392撤銷發回理由:
- A女內褲精斑是否是人工塗抹並未調查,理由不備。
- 判決中採用刑事警察局網站對精液的說明,但並未在審判時提示辯論,程序違背法令。
- 未就刑法91-1性侵害治療處分新舊法比較。
更一審:高院96矚上更(一)1
(一)判決:對於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
(二)最高法院98台上4338撤銷發回理由:
- 僅以被害人A女警詢陳述,並未傳喚到庭作證(A女在案發後不久返國)。
- 應該調查被害人A女的指訴,是否有足夠的補強證據?
- 被告究竟是以強暴或其他足以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
更二審:高院98重矚上更(二)132
(一)判決: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刑的原因是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二)最高法院99台上2407撤銷發回理由:
- A女表示試著以手推開被告、閃躲無效、恐懼下被侵害,能否認為是未違背意願?又A女其他陳述,包括強壓在床、用力分開雙腿等,似指強暴手段。
- 沒有將醫院回函記載「R\O Rape之涵意為疑似性侵害」宣讀或告以要旨。
- 被告聲請傳喚DNA專家證人許博士,但原審並未傳訊,而是採用警政署網站關於精液的說明,屬於傳聞證據,原審未說明為何可以做為證據。
- 被告辯稱某日的行程,屬於對被告有利證據,原審並沒有說明不採信的理由。
- 就刑法強制治療修法部分,沒有做新舊法比較(原審並未宣告強制治療)。
更三審:高院99重矚上更(三)126
(一)判決:無罪。
(二)高院此次透過跨國視訊問被害人A女,A女一改警詢所述,表示:被告並未對他性侵,內褲上的精液是他自己去廁所保險套裡刮出來,放到內褲,目的是為了報復被告太太,要讓他們家庭破裂,但因良心不安,所以撤銷告訴。至於陰道裡的精液也是她用手指弄進去的。醫院時檢查到的陰道撕裂傷,是自己指甲刮傷。加上專家證人的證述,法院認為A女這次講的可信,判決無罪。
(三)最高法院100台上4865撤銷發回理由:
- 高院判決引用甲專家證人所證,A女並無創傷症候群,但甲專家證人是法醫、並非心理諮商專業,而且已經15年沒有接觸性侵被害人。
- 高院判決沒有採第一線醫師的證詞,卻採乙專家證人證詞,並未說明理由。
- 精子離開人體,大多在一小時內死亡,如果A女是拿丟棄的保險套取得精液,精子應該死亡多時,至於內褲上精液的流向情形,高院判決並沒有探究因A女動作所產生的影響。
- 以上理由不備。
更四審:高院100重侵上更(四)8
(一)判決:無罪。
(二)高院認定A女沒有必要透過塗抹精液的方式誣陷被告,被告和A女有發生性關係,只是不能證明違反意願,因而無罪。
(三)最高法院101台上4023撤銷發回理由:
- A女沒有動機和被告合意發生關係。而且,A女在警局時都說自己欠錢,不想被送回菲律賓,如果是合意發生性行為,怎會送醫、報警?而且依照在醫院看到A女的證人表示,當時A女有情緒反應。
- 卷內很多證據並不是不能補強A女在警詢時所述的真實性,原判決將證據割裂審查,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
- 高院判決以內褲纖維並未斷裂、雙手指甲沒有被告DNA作為理由,但A女也沒說有拉扯,如果是用手推也不會在指甲上留下DNA,理由矛盾。
更五審:高院101重侵上更(五)11
(一)判決:對於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
(二)最高法院103台上509撤銷發回理由:此時,刑事妥速審判法已經施行,本案93年繫屬至當時已經8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原審並未依法審酌該規定,僅僅說被告有拖延訴訟情形,不符合減刑規定,理由不備。
更六審:高院103重侵上更(六)2
(一)判決:對於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4月。
(二)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
(三)最高法院105台上2525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