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將於2020年3月31日上午9點,在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通姦罪在撤回告訴不可分的例外規定,舉行言詞辯論,這篇是一些簡要的介紹。

Q1:誰聲請這次的憲法解釋?

這次的釋憲案主要來自法官聲請。

最早一件在104年7月,由當時的苗栗地院(現為高院)法官陳文貴提出聲請。

之後,陸續加入雲林地院法官吳基華、陳碧玉及前法官李奕逸(現已離職、負笈英倫攻讀博士)、前花蓮地院(現為北院)法官吳志強、桃園地院法官施育傑、劉為丕、張博鈞、張愷璘、花蓮地院法官林恒祺、謝欣宓、何效鋼、高雄地院法官何一宏、台北地院法官廖晉賦、林孟皇、蔡英雌、林怡君、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等共18位法官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以及一位人民聲請人林先生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他們提出的聲請書共16份可以在這裡找到

Q2:這次要討論什麼?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這裡是所謂的「告訴」跟「撤回告訴」不可分,但書就通姦罪設有例外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舉例來說,郭勁、黃融是夫妻,郭勁跟華蒸公主發生性關係,對黃融而言,郭勁是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而華蒸公主箏則是相姦人。

通姦跟相姦罪是告訴乃論,當黃融對郭勁、華蒸公主提出告訴後,如果黃融後來對配偶郭勁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會留下華蒸公主。雖然郭勁依法也犯了錯,但最後只剩下黃融對華蒸公主提告。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合憲,也在這次大法官釋憲的範圍。

Q3:大法官有對通姦罪做過解釋嗎?

有的,十幾年前,一位高雄地院的年輕法官葉啟洲(現在是政大教授),在承審兩件妨害家庭案件時,曾裁定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憲法解釋。

2002年12月27日,當時的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通姦、相姦的刑罰規定合憲。理由包括:

  1.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然可以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2. 性行為自由和人格不可分離:但是憲法第22條規定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才受到保障,因此性行為自由應該受到婚姻跟家庭制度的制約。
  3. 至於要怎麼限制,以及當違反限制應該怎麼處罰,是不是要以刑罰來處理,各國國情不同,應該交給立法院決定。
  4. 刑法第239條對於通姦、相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雖然對人民的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但這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必要的。而且本罪是告訴乃論,立法者也附加了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而不得告訴的規定,這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並沒有超過立法形成自由,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當時的釋憲標的只有刑法第239條,並沒有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撤回告訴不可分例外規定。

Q4:這次的爭點有哪些?

依照大法官公布的爭點提綱,爭點包括: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 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 刑法第239條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3. 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

  1.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Q5:有哪些人會出席?

根據司法院書記書的新聞稿,當天除了大法官、聲請的法官外,還有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指派的代表。

鑑定人有6位:張文貞、李念祖、王皇玉、薛智仁、蔡聖偉、黃士軒老師。

法庭之友兩位:許幸惠、紀惠容女士。

目前言詞辯論相關資料,包括司法院刑事廳、四位聲請法官何劭鋼、吳志強、林孟皇、張淵森的、6位鑑定人及法庭之友許幸惠女士提出的意見,都已經上網1

還有在螢幕前面的你,也會加入這一場盛會。

Q6:我也可以加入嗎?

這次的言詞辯論對大眾公開,但由於疫情嚴峻,現場的名額相較之前減少。

不過,大法官的言詞辯論會全程網路實況直播,從上午9點開始,可以在YouTube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找到直播的網址旁聽這次的言詞辯論。

如果,明天上午沒時間也不要覺得可惜,依照司法院新聞稿,在辯論期日終結後,將影音放在司法院網站的「司法影音專區」,供大家下載。

  1. 除了這些意見之外,婦女新知基金會也在2020年3月27日到司法院遞交10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另外,一起讀判決之前徵求法庭之友意見書,收到曾柏瑋先生提供寶貴,在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