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成大醫院體外循環技術師,持刀闖進開刀房,刺向被害人右胸、右腰腹等處共7刀。台南地院一審判決被告構成傷害跟醫療法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但檢察官起訴的「殺人未遂」部分並不成立,有期徒刑1年;案件經上訴後,二審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今天(2020年3月10日)改判成立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殺人未遂跟傷害的結果,都是被害人受傷但並未死亡。兩者的差別在於,犯罪行為人在動手的那個時候,心裡究竟是想殺人而沒成功,還是本來就只有想傷害人。
故意有兩種
刑法第13條規定的故意可以分成兩種,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
第1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這種故意稱為「直接故意」;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這種故意稱為「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間接故意」也是一種故意,如果行為人預見死亡的發生,而且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他的本意,只是後來沒有發生而已,這樣一樣會成立殺人未遂。
法官怎能知道行為人當時在想什麼?
人心難測,海水難量。除非真的有X教授,不然人的內心,只能從外在的因素去判斷,判斷方式看似簡單,用不到太多的法律操作,但是該怎麼恰如其分的衡量被告所做的事情,卻也是最困難的問題。
司法實務上的做法是綜合考量各種客觀上的情境,來認定被告當時心裡究竟有沒有殺人的犯意。比如:
- 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什麼?
- 被害人傷痕多或少、殺傷次數有幾次?
- 受傷的地方是不是致命的部位、傷勢輕重程度?
- 加害人下手情形、使用了什麼樣的兇器?
- 雙方是否認識、有沒有舊怨,原本是什麼關係?
- 衝突的起因、加害人行為當下受到什麼刺激。
透過這些情節的分析,來判斷當行為人當時心裡是想殺人,還是想傷人。當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但法官如果認為只有構成傷害罪,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來判決傷害罪。
那麼,為何台南地院認為不構成、台南高分院卻認為構成殺人未遂?
台南地院認為「不構成」殺人未遂
理由包括:
- 被告犯案動機是對職場霸凌行為不滿,並沒有置死的深仇。
- 選在手術室下手,讓被害人有被阻擋、救護的可能。
- 使用的蝴蝶刀殺傷力相對薄弱,又是從正面直接往前。雖然被害人傷勢嚴重,但沒有立即生命危險。
- 僅有1處稍微傷及肺臟、其他6處都未傷及臟器,可見被告下手力道有所節制。
- 當被害人被救離後,被告並無繼續找尋、攻擊的行為,更換衣服後,隨即往派出所自首。
台南高分院認為「構成」殺人未遂
理由則是:
被告在持刀刺殺被害人後,仍不顧被害人一再撤退、抵抗及跌坐地面,數次持蝴蝶刀之利器朝被害人胸、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刺殺,在場醫生數度想拉住被告並口頭勸誡,仍然無法阻擋被告繼續攻擊。被告共猛刺重要部位達7刀,在場醫師以個人身軀護住被害人來阻擋被告,也遭波及。
在動機方面,被告說是因為被害人對他職場霸凌,但法院認為缺乏具體實據、難以採信,而屬於被告個人的臆測。但被告因為長期誤解不滿,主觀認定調動辦公座位等不公平待遇都是被害人主導,盛怒下失去理智,而選擇他覺得的始作俑者,也就是被害人作為發洩憤恨對象,這是被告的犯罪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