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1月6日,大法官就保力達公司聲請的回收清除處理費釋憲案舉行公開說明會;不到一個月的1月31日,大法官做出釋字788號解釋,這是一個合憲解釋。解釋共有5個爭點,分三篇文章來分享。這篇是下篇,講的是最後兩個爭點:附件PVC、瓶身一起秤;費率加倍行不行。

參、解釋結果:合憲

大法官列出的爭點有五個,結果都是合憲,各個爭點分別對應解釋文第一段到第五段,以下繼續講最後兩個爭點: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5項之授權,公告以容器與附件之總重量為繳費計算標準,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

(一)瓶蓋有PVC,加瓶身一起秤重?

這個問題可能是保力達公司最在意的問題之一,使用到PVC的瓶蓋內膜才一點點,但最後計算費用時,卻要將沒有PVC成分的容器瓶身重量一起加進來算。

可能會出現的狀況是,只有使用PVC在內墊的情況,因為瓶身太重,可能比全部瓶身都用PVC但整體重量較輕的容器,繳交更多的回收清除處理費。此外,使用相同重量的PVC附件,可能因為沒有使用PVC的瓶身重量不同,產生不同的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寬鬆審查標準

理由書第17段指出回收清除處理費係為特定之環保政策目的所開徵,須用於特定用途,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有關機關就其費率之計算標準及額度高低等事項,原則上應享有一定之形成空間。

因此,大法官採取寬鬆審查標準:課徵目的在追求正當公益,且其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

(三)偶然發生的個案結果

多數意見認為,環保署的計算方式,雖然可能發生上面提到的差別待遇,但差別待遇,是多項計費因素(如材質費率、重量等)綜合適用後所可能偶然發生之個案性結果,並不是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理由書舉了2019年7月開始的現行費率為例,在附件跟容器瓶身分開計算的情況,所要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比合併計算更高。

(四)不是針對PVC瓶蓋

此外,理由書第20段指出,合計容器跟附件總重量的繳費計算標準,一體適用在附件與容器瓶身使用相同或不同材質之所有情形,並不是對附件使用PVC的特別規定,無論附件是否使用PVC,都一樣以容器瓶身跟附件總重量作為計算標準,並沒有差別待遇。

(五)可以簡化課徵複雜、降低行政成本

而且,過去中央主管機關就容器類回收清潔處理費的徵收,一向都是以重量,而不是件數或特定材質含量作為計算標準。這樣的計算,是考量容器瓶身和附件通常一起廢棄,如果分開計費,將增加費率計算與課徵實務的複雜性,可能會耗費不合比例的行政成本。這些考量,應該是正當目的,合併計算的方式,也可以簡化費率計算跟課徵作業,和目的達成具有合理關聯。

就這個部分,黃昭元跟謝銘洋大法官都持反對意見,認為以總重量計算標準,違反平等原則。

五、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5項之授權,公告就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PVC材質者,加重費率100%,其對責任業者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干預,是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一)費率加倍可以嗎?

依照環保署在96年的公告,當容器瓶身以外附件使用到PVC材質時,加重費率100%,也就是費率加倍的意思,這邊要處理的問題是課徵的費率雙倍,對財產權、營業自由的干預,有沒有合乎比例原則?

(二)寬鬆審查標準

在比例原則的操作上,多數意見同樣因為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具有特定之政策目標,其所涉及之環保、資源回收等事項,有其專業性及複雜性,基於機關功能之考量,採取寬鬆審查標準,也就是目的正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

(三)比例原則審查

首先,在目的方面,依照環保署主張的加重的理由是,PVC生產跟處理對環境造成傷害,加重是為了促進材質減量跟環保。多數意見認為這自然是屬於正當甚至是重要的公共利益。

其次,加重100%的手段,目的在引導業者減少PVC材質使用,或改為其他太地材質。環保署曾經在93年只有加重30%,但效果不好,因此才在96年提高到100%。這些都是為了達到管制目的所採取的適當手段,有助於促使業者減少PVC材質,手段跟目的具有合理關聯。

(四) 寓禁於徵,行不行?

但這邊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寓禁於徵」的妥適性,透過更高額費率、蘊含處罰的手段,達到制止使用PVC的目的,是不是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費率該考量的因素,黃虹霞、謝銘洋大法官都提出了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