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新聞提到,一位武漢肺炎的確診個案曾在1月22日下午4點到6點到高雄市苓雅區金巴黎舞廳,並沒有配戴口罩,依照高雄市政府衛生局25日發布的新聞稿,這位病人在經過衛生局安排隔離就醫後,並沒有如實配合疫調、詳實告知防疫人員活動史、密切接觸的人跟同住接觸者人數,衛生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3規定處罰30萬罰鍰。

隔天(26日),法務部也發布新聞稿,指出某確診武漢肺炎男性台商,未配合防疫措施出入高雄舞廳,可能涉及傳染病防治法第62的刑責。

以下,我們來看看這兩個政府機關所講的處罰依據為何。

一、病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裁罰的依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第二項: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其中,違反第2項的法律效果在第67條第1項第3款,可以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高雄市政府用了這個條文,裁罰最高額30萬元。

除了這個條文外,傳染病防治法還有一些對民眾的防疫配合要求,比如:

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違反的效果在第70條第1項第2款,拒絕、規避或妨礙,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罰鍰。

第48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違反的效果在第67條第1項第4款,可以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明知染病且不遵守指示,致傳染的刑事責任

法務部講的刑責是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邊有幾個問題要處理。

首先,衛生福利部在115日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武漢肺炎在這個條文的函蓋範圍內。

其次,條文中用了「明知」自己罹患第五類傳染病。故意有兩種,直接故意跟間接故意,但條文如果使用「明知」作為主觀的構成要件,則只限於「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如果只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間接故意」,並不會構成本罪。

最後,除了直接故意外,還有兩個要件「不遵守各級主管機關指示」,以及「致傳染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