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鑑定制度的幾個問題是:

  1. 只有法院可以送鑑定,原告或被告沒有辦法自己送。
  2. 多數的鑑定情形都是鑑定人提供書面給予法院,鑑定人未必會願意到庭說明,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挑戰鑑定意見?
  3. 如果法院送了兩個不同的鑑定人,做出南轅北轍的鑑定結果,沒有專業能力的法院,要怎麼取捨不同的意見?

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引進專家證人,這篇希望介紹專家證人的8個重點,以下所講到的「新法」內容,僅限於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中的商業事件,才有適用。

第一,聲明經法院許可

新法規定,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專家意見可以作為證據前提,還是要先經過法院許可。

所謂的專家證人,是指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金、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的人。

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應該表明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應證事實跟訊問事項。聲明的時間點,原則要在準備程序終結前,但如果經法院同意,進審理之後才聲明也可以。

第二,意見原則以書面出具

新法規定,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家意見、附具結的結文,交給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但是,如果經過法院許可,得例外以言詞提出,就跟證人作證一樣。

專家證人的性質上和鑑定人相近,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人具結規定、訊問程序準用證人、和鑑定人一樣不得拘提。

第三,誰請誰付錢

民事訴訟中關於鑑定所需的費用,包括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以及相當之報酬,屬於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最後會成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由兩造依照勝敗比例或案件類型來分擔。

但商業事件審理法關於專家證人的酬金及其他費用1,則由聲明的當事人支付。

條文的說明指出,專家證人的專業意見,是為了協助聲明的當事人出具,所以專家證人參與訴訟程序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自行支付。

雖然花多少錢、可以請到什麼樣的專家證人,要各憑本事,但下面我們會提到,當事人對專家證人支付的酬金有多少,屬於要揭露的資訊。

第四,資訊揭露

專家證人要揭露特定事項,主要是利害關係,包括:

  1. 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曾經參與案例。
  2. 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3. 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4. 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上面可以看到,專家證人獲取當事人的報酬的數額,是在被要求揭露的事項。

第五,對造詢問

專家證人的書面專業意見會由聲明那方的當事人提出給法院,他造收到書面的專業意見後,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間內,透過書狀對該專家證人提出詢問。此時,專家證人要以書面回答這些詢問,回答的內容視為專業意見的一部分。

法院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如果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法院可以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家意見作為證據。

至於什麼叫正當理由,條文理由中舉了一個例子,比如當事人的詢問跟該專業意見無關。

和鑑定人不到場可以準用證人規定罰鍰的設計不同,專家證人不到場就是讓法院可以不要採納。

第六,歧異整合、專家互打

專家證人只要當事人向法院聲明,經許可後就可以了,條件比原本的鑑定要經由法院選任要件寬鬆。可以預料的是,原告、被告都會聲明對自己有利的專家證人。到最後法院可能會看到意見不同的專業意見,那該怎麼辦呢?

新法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限期命兩造聲明的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家意見。敘明達成共識部分、無法達成共識部分,以及意見分歧的理由摘要。

換言之,法院也可以請雙方的專家證人,坐下來討論彼此間的專業意見,整理書中的共識、無法達成共識、意見分歧的理由摘要,幫法官整理一下。

此外,如果專家證人到庭,專家證人間也可以經審判長許可後,互相發問,讓真理愈辯愈明。

第七,偽證有刑責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處罰的對象包括:證人、鑑定人、通譯,並沒有包括這次新修法的專家證人。

因此,商業事件處理法中增加了一條給專家證人用的偽證罪規定:「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在虛偽陳述的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八,鑑定仍然有

最後一個問題,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增加了「專家證人」,那原本民事訴訟法中的鑑定,對商業事件來說,還有用嗎?

有的。

商業事件審理法可以說是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的特別法。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商業法院處理商業事件,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商業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商業非訟事件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換言之,原本民事訴訟中規定的證據方法,包括鑑定相關規定,當然也是商業事件中可以使用的。

舉例說明

以下嘗試舉一個實例來說明:

原告向被告在商業法院提起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的「商業訴訟事件」。

準備程序時,原告向法院聲明請某會計師作為專家證人,經法院許可後,會計師將自己的專業意見連同結文、應揭露資訊交給原告。原告支付會計師酬金,並將這份專業意見提交給法院作為證據。

當法院收到會計師的專業意見後,將繕本轉給被告,告訴被告可以在指定的一定期間內,以書狀對該會計師提出詢問。如果被告提出書狀詢問,法院再轉給該會計師,讓會計師以書面回答,回答的內容也作為專業意見的一部分。

法院可能會自己決定或因為原告或被告聲請,而通知會計師到庭說明。條文使用「通知」而非「傳喚」,代表身為會計師可以選擇要不要來。但如果會計師無正當理由不回答被告的詢問,或是不願意到庭,法院可以決定要不要採納這個專業意見作為證據。

如果原告跟被告自己都請了會計師來提供專業意見,法官仔細看看之後,發現部分意見相同、部分不同,部分看不出到底同不同,這個時候法院可以請雙方的會計師共同出具一份專業意見,說明一下雙方哪裡一樣、哪裡不一樣,為什麼會不一樣的意見摘要。

實際開庭的時候,除了法官、原告、被告可以問身為專家證人的會計師外,雙方的會計師,也可以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後,直接向對方發問。

  1. 其他費用,如交通費跟雜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