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跟智慧財產法院,每年都會舉辦法院法律座談會,其中以高等法院的規模最大,區分民事跟刑事組,在兩個場地同時開始進行為期三天的討論。民事組討論民事類跟民事執行類,通常在最高法院;刑事組則在司法大廈三樓的禮堂。

一、座談會內容何處尋?

法院法律座談的內容,都可以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找到,點選「判解函釋」,在民事、刑事跟行政下方都有法律問題座談的分類。

二、座談會內容如何解讀

在檢索字詞中搜尋「肇事逃逸」這個關鍵字,在資料樣態選取「法律問題座談」,就可以找到和肇事逃逸相關的的法律座談會的資訊,以下以高106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這個法律問題,來看看當中有哪些資訊,出現的結論跟表決數字又代表什麼意思。

(一)提案問題

第9號的法律問題是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所提出的。問題是: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行為人是否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

提案機關在提案時,必須就這個法律問題,列出爭執的可能見解,像這個提案中,花蓮高分院就列出甲乙兩說,理由中也引用了相關的學說跟實務見解來論證。

(二)肯否兩說

花蓮高分院列出的甲說是肯定說,認為「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行為人必須主觀上有所認識,並解決定要離開現場,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乙說則是否定說,認為「致人死傷」係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用有所認識,只要有「致人死傷」這個客觀事實存在,就會成立。

(三)初步研討結果

當提案法院列出不同見解後,自己要先給一個答案,代表提案機關的意見,就是所謂的「初步審查結果」。以這號提案為例,花蓮高分院提案認為,應該採否定說,也就是只要行為人對「致人死傷」這個事實,不用有所認識。

(四)審查意見

當各法院將法律問題提到高等法院時,高院會組成審查小組先進行審查,提出自己的審查意見。

審查意見有可能會支持提案機關已經列出的可能結論,也可能增列不同的見解。以這號肇事逃逸法律問題為例,高院自己增加了丙說,雖然和甲說肯定說的結論相同,都要行為人對「致人死傷」應有所認識,才會構成犯罪,但理由則有些不同。

高院的審查小組,針對這三種可能的見解會自己做個決定,以這號提案來說,高院審查小組20人表決結果,甲說13人、乙說0人、丙說6人,高院的審查意見採取甲說。

(五)研討結果

當高院自己都把所有案件審查完後,迎來實際法律問題座談會這三天。

參加的人除了高院所屬各法院,包括高分院、各地方法院派出的代表外,也有律師跟檢察官代表、邀請的最高法院法官跟專家學者,針對每個法律問題進行討論,高院的審查小組也會在場提出意見。

最後,法院、檢察官跟律師的代表就會針對該法律問題進行表決。

以肇事逃逸這個法律問題的表決結果為例,實到78人,採甲說70票,採乙說7票,採丙說1票)。最後產生的研討結果就是甲說,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對「致人死傷」這個要件有認識,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六)小結

在一份法院法律座談會的紀錄裡面,會有三個結論,「初步研討結果」是提案法院的意見,「審查意見」則是高等法院審查小組的意見,「研討結果」則是與會各法院代表投票結果。

三、結論的效力

法院法律座談會的結論並不拘束法官,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更沒有拘束最高法院的可能。所以,有時候會發現之後的最高法院的見解和之前座談會結論相左,甚至有些提案是針對最高法院已經有定見的法律問題來挑戰。

不過在最高法院還沒有表示意見、意見分歧,或仍然有待討論的情況下,法院法律座談會提供一個預測法院見解的指南跟重要參考;對念法律的學生來說,每一則提案問題都有正反兩面不同的結果與論述,也整理了實務上的分歧見解跟理由,會是不錯的學習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