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0月25日,大法官作成784號解釋,宣告各級學校學生,如果自身的權利因為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可以按措施的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這是釋字382、684號以降,最大的改變。關於這個部分,之前已經寫了兩篇文章介紹:「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784號解釋文的五件事」。

解釋裡的不受理

在這號解釋中,還有一塊被不受理的成績評量挑戰,多數意見的理由認為聲請人沒有具體指摘客觀上牴觸憲法之處,但詹森林大法官提出了部分不同意見書、呂太郎大法官加入,認為大法官不只應該受理,更應要宣告違憲。

2014年,新竹一位國中生因為發燒、上吐下瀉,請病假而無法參加第三次定期評量,回去上課後補考,但依照當時的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下面,我們簡稱為「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這位國中生雖然因病准假,但補考的分數超過60分的部分,被打七折。這位國中生接到成績單後,對學校提出陳情、提起訴願沒有結果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遭到駁回、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後,敗訴確定。

國中生後來成為784號解釋的聲請人之一,請求對釋字382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這個部分就是784號解釋所做出的主要內容;另外,國中生也認為成績評量辦法就病假補考的分數打折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受國民教育權、兒童權利公約的學生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但這個部分大法官並沒有受理。

成績評量辦法的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基於國民教育法的授權,教育部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下面,我們簡稱為「成績評量準則」),地方政府也會制定相關的成績評量辦法,新竹市成績評量辦法就是這樣來的。

在聲請人提出釋憲聲請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在104年1月修正成績評量準則第6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新竹市成績評量辦法後來也跟著修正,除了事假缺考仍然維持超過60分部分打七折的規定外,對因病假缺考的情況,並不會予以打折。

不過,像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5點規定:

  1.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 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3. 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就病假部分,仍然有超過60分的分數打九折的情形。

詹森林大法官意見書:應宣告違憲

首先,詹森林大法官認為聲請人對原因事件的說明,已經具體指摘成績評量辦法違憲之處,已經符合受理的要件。

其次,「病假」通常是不可歸責病人的事由,作為成績評定的差別待遇事由,是否具備正當性,顯然有疑義。和其他公假、喪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請假,在成績評定上有差別對待,淪為恣意。最後,當時規定的評量辦法將病假和事假的算法一樣,但事假是個人的取捨,和病假不應該等同看待,這也違反平等原則。

此外,成績評量準則將分數分成五個等第「優甲乙丙丁」,聲請人有的科目就因為打折而從甲等變成乙等。詹森林大法官對聲請人的遭遇感到同情,在意見書最後表示自己的期盼:

「故本席對聲請人所遭受之待遇,甚感同情,惟因本院不受理其就系爭規定之釋憲聲請,本席僅能祈禱聲請人及其父母就本案業已放下,並放眼未來。本席更期盼,聲請人以其經歷本案之體驗,終身致力於公平合理之法治建設。」

五年過去,國中生已經成為大學生;但五年前種下的憲法種苗,成為大法官解除學生行政救濟封印的關鍵之一。就如同詹森林大法官的期許,希望我們終身都能致力於公平合理的法治建設,為此目標而努力。

願憲法照亮每一個角落,與我們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