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大法官作成釋字784號解釋,聲請人是兩位高中生A跟B。A因為叼菸被記小過1次、無照騎車被記大過1次;B因為請病假,依照成績評量辦法,補考成績超過60部分,被打七折。兩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分別聲請大法官解釋。
學生提起司法救濟的發展
過去,學生跟學校間是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對學校的處置並沒有提起司法救濟的權利。
這件事情一直到84年釋字382號解釋才有所改變,大法官認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對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屬於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足以改變身分以外」的情形,像是記過或申誡等。
16年後,684號解釋變更了釋字382號解釋,指出:大學的處分,只要是讓學生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侵害,雖然不是382號講到的退學或類此處分,學生還是可以提起行政爭訟。剛好這號解釋的三組聲請人都是大專學生,結果解釋就只講到大學生。
最後剩下的問題是,大學以外的學生,比如中小學生,他們的權利受到損害,但沒到退學或類此處分這種程度的處分時,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另外,684號解釋講的是「大學生的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這些都是憲法上權利,那法律上權利受侵害時,可不可以請求救濟?
這就是釋字784號解釋所要處理的問題。
再次變更382號解釋
經過8年,恰恰是在684號解釋過一百號。釋字784號解釋再次擴張382號解釋的射程範圍,解釋文很簡單: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換句話說,不管是什麼學校的學生,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因為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受到侵害,即便不是像382號解釋提到的的退學或類此處分,也可以依照措施的性質提起相對應的行政爭訟。不會因為學生的身分是大學生,是中小學生而有所不同。
而且,這裡講的權利,包括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以及法律上的權利,只要權利受侵害,都可以請求救濟,也進一步擴張684號解釋針對大學生的範圍,因為這是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
不服氣,就可以起訴救濟?
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大法官解除的封印是大學以外的學生,除了退學或類此處分以外的情形,還不能提起行政救濟的限制。至於學生可不可以提起行政爭訟,還是要回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看是否符合起訴的要件。打訴訟會不會贏,還是要看個案的判斷,這要交給行政法院來處理。
解釋理由書第9段特別指出三件事情:
第一,學校的公權力措施是不是侵害學生的權利,要依照行政訴訟法或相關法律,個案具體判斷。
第二,特別要考慮措施的目的、性質跟干預程度,如果顯然是輕微干預,就不是權利的侵害。
第三,教師及學校對教育跟管理措施,有他的專業判斷餘地,法院應該給予較高的尊重。
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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