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84的解釋文非常的短,但其實暗藏一些大法官想說的話,我們先看一次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一、權利,包括憲法上基本權利,以及法律上權利

學生行政爭訟權利的演變,最早從382684,一直到784。其中,382號的保護的是「受教育權」、684號解釋的用字是「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但這次的784號解釋只剩下「權利」二字。

根據理由書第1段:「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由此可知,「權利」二字代表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這裡的「其他權利」是指法律上的權利。不管是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只要受到學校公權力措施的侵害,就可以依照行政爭訟程序來救濟。

從這個角度來看,784號解釋同時修正擴張了382跟684號解釋的保護範圍。對中小學生來說,從382號解釋的「受教育權」侵害;對大學生來說,從684號解釋的「受教育權或其他憲法基本權利」受侵害,才能提起救濟,同步擴張到784號解釋,只要是「權利」受侵害,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二、公權力措施,不只是行政處分

382號解釋針對學校行為,使用的是「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到了684號解釋變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在784號解釋使用的字眼,只剩下「公權力措施」。

根據理由書第8段:「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行政程序法第92第1項規定了行政處分的定義:「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學校對學生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可能是行政處分,可能是事實行為,不一定侷限在「行政處分」。比如,理由書第9段舉的例子: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這些都是對學生所為教育或管理的公權力措施。

784號解釋單純的使用「公權力措施」,是想表達不管學校的公權力措施是不是行政處分,只要侵害學生的權利,就可以按措施的性質,依法以相對應的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三、侵害,不包括顯然輕微的情況

解釋理由第9段指出:「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在解除所有學生提起行政救濟的封印後,大法官也會擔心這會不會造成學校教學的困擾,因此在理由書中明白的提醒法院,學生的權利是不是受到侵害,還是要個案具體判斷,如果屬於顯然輕微的干預,不能算是權利受到侵害。

而且,即便構成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有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爭訟機關,也應該給予較高的尊重,用來調和解釋所造成的衝擊。

四、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有哪些?

這就要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包括4條的撤銷訴訟5條課予義務訴訟6條確認訴訟,以及8條一般給付訴訟。就跟一般的行政訴訟事件一樣,依照學校措施的性質,在符合起訴要件的情況,學生就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五、變更的是382號,但也影響了684號解釋

之前解釋的脈絡是先有382號,然後684號在大學生的範圍,變更了382號。

這次的解釋,直接變更382號,但變更的範圍包括各級學校,實際上也涵蓋大學生。如前面提到的,684號中的大學生必須在「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侵害時,可以提起行政救濟,但在784號解釋之後,大學生的法律上權利受到侵害,也同樣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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