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民事法學組研究生曾建浩的作品,在一起讀判決舉辦的第一次法律系所學生寫作徵文競賽,經6位評審評分加總後,獲得第二名。這篇文章介紹了勞工值日()規定的起源,以及今年3月勞動部修正的重點及原因。

今年三月,勞動部修正了「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值日夜注意事項)中的部分規定,同時宣布將在民國111年停止適用值日夜注意事項,讓實施長達34年的值日夜制度走入歷史。以下將簡單介紹值日夜制度的緣起、相關規定,以及本次修正的內容。

民國73年,我國公布並實施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並自此成為保護勞工權益的重要法令依據。當時臺灣正處於轉型為工商社會的階段,各界對於人力的需求不斷增長,而新頒之勞基法中有關工時的規定,對許多事業單位造成了不小的衝擊。因此,內政部為了因應當時的社會情勢,遂於隔年頒布了值日夜注意事項,使得雇主在經過勞工同意後,可以在正常上班時間之外,再讓勞工以「值日夜」的方式值班工作,並且只要給付值日夜的津貼,而不需要給付相對高額的加班費。

當然,值日夜制度並不是要讓雇主打著值班的招牌,就能讓勞工做著與平日一樣的工作,而不用給付加班費。依照值日夜注意事項的規定,當勞工是「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時,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與正常工作不同,勞工不需要密集提供勞務的工作,才適用值日夜的制度。

在本次值日夜注意事項修正的內容主要有兩部分:第一,原先禁止女工值日夜的規定,在性別平權意識興起後,便被認為乃是在剝奪女性的就業機會,過去亦曾經發生法院因此而不援用本條規定的情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5號行政判決)。因此,本次修正即刪除了禁止女工值日夜的規定,並令雇主應在女工值日夜時,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以落實性別平權的理念。

第二,原先的值日夜注意事項中,僅規定津貼之數額由勞資雙方自行協議即可。然而,由於事業單位願意給付之津貼有限,導致實務上常發生勞工值班了一整夜,最後卻可能只領到300元值班津貼的結果。故本次便將津貼由雙方協議,修正為每小時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之津貼,若是以今年的基本工資23,100元計算的話,即每小時值日夜的津貼宜高於96.25元。不過,值日夜注意事項中只使用了「宜」而非「應」,代表這樣的規定對於雇主並沒有強制力,僅僅只是作為提醒與建議。

總結以上,勞動部本次對值日夜注意事項的修正,乃是配合工作性別平權與提升勞工待遇所為。此外,值日夜制度的終止適用,也顯示了我國勞工接下來將全面回歸到勞基法中的工時規範,而得以更進一步地保障勞工權益,並落實勞基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