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大法官在本文完成後的108年10月25日做成釋字784號解釋。)

前幾天,一起讀判決介紹一個目前在大法官釋憲待審的案件:國中生因為病假而無法參加定期評量,補考依照當時的成績評量辦法規定,雖然因病准假,但補考的分數超過60分的部分,要打七折。國中生提起行政救濟未果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這個釋憲案大法官會不會受理,很難說。涉及到的最基本問題是:除了退學以外,中小學生是否享有行政訴訟權利。

第一次突破:84年的釋字382號解釋

釋字382號解釋處理的問題是:學校對學生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比如: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可否提起行政訴訟?大法官在這號解釋,認為退學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屬於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足以改變身分以外」的情形,像是記過或申誡等。

第二次突破:100年的釋字684號解釋

16年後,684號解釋進一步處理:大學的處分,但不是退學或類此情形的處分,當學生的其他權利受到侵害,可否提起行政爭訟?剛好這號解釋的三組聲請人都是大專學生,結果大法官雖然認為可以,但解釋就只講到大學學生,即使不是382號解釋講到的變更身分情形,當受教育權或其他權利被侵害時,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大法官雖然解釋文中明白表示變更了原本的382號解釋見解,不限於學生身分改變的情形。然而,這號解釋的射程範圍只在大學,並沒有擴及到中小學的學生。

現在的情況

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757號行政裁定為例,該案涉及高中生被記過之後,提起行政訴訟,但經行政法院以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

抗告人雖因系爭事件遭記2小過2警告之懲處處分,然非屬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及其受教育機會之處分,難認業已侵害抗告人受教育之權利或對其他基本權有重大影響。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僅得循學校內部申復、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尚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684號解釋的兩份意見書:許宗力、李震山跟許玉秀

有趣的是,684號解釋有三份意見書分別提到並肯定「中小學生」的行政訴訟救濟權利。

許宗力大法官指出:「學生在校園情境中值得保護的憲法權利並非只有受教權一種。學校維護校園秩序、生活規範以及評量學習成果、授予學位等措施,可能涉及學生的言論自由(如不准張貼特定內容之海報)、集會自由(如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結社自由(如不准設立某學生社團)、人格權(如予以記過、申誡處分)、財產權(如逾期歸還圖書之滯納金、課徵研究室冷氣費)等,這些雖然都與學生受教育的機會無關,但本即有其各自獨立的權利內涵,應該予以承認。」、「有權利即有救濟,不能僅因人民身分而有所折扣,此一基本原則既然已經確立,中小學生也沒有理由例外。」。

李震山大法官更表示:「應誠實面對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問題之真相。」、「違憲阻隔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的高牆終須倒下!」、「系爭解釋(編按:就是84年做成的382號解釋)作成迄今,寶貴的十五年光陰已經過去,哀哀中小學生仍在『特別權力關係』幽魂附身下,原地打轉地適用系爭解釋。若教育主管機關無能或無意提出友善校園人權的法案,立法機關對此亦不思主動出擊,本院又須等待『身分適合者』之釋憲聲請案,再經冗長與充滿變數的合議機制,結果實難逆料。敢問,司法改革就刻不容緩的人權保障部分,還有多少的時間資源,以及多少人民信任的空間資源,足供揮霍!」

許玉秀大法官則認為684號解釋,應該適用到「各級」學校,而不只是大學,可以援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審查依據。

期待適合的釋憲案例

從84年的382號解釋、100年的684號,大法官雖然逐步放寬學生提起行政救濟的可能性,但仍然沒有觸及到中小學生面對「其他權利」受限時,可否提起行政救濟的問題。

當然,是否該給中小學生一般性的行政救濟權利,可能會有很多的想法,不然684號解釋早就說清楚講明白了。

但希望之前提到的國中生補考案,會是一個「身分適合者」的聲請案,能讓大法官重新檢視「國中小學生」,除了退學之外的其他不利處分,可否作為行政訴訟的標的。

中小學生的權利受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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