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大法官在本文完成後的108年10月25日做成釋字784號解釋,就成績評量辦法聲請違憲部分,不受理。)

成績評量的法源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基於國民教育法的授權,教育部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地方政府也會制定相關的成績評量辦法。

請病假的國中生

2014年,新竹有一位國中生因為病假而無法參加第三次定期評量,回去上課後馬上補考,但依照當時的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規定1:「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學生雖然因病准假,但補考的分數超過60分的部分,要打七折。這位國中生接到成績單後,對學校提出陳情、提起訴願沒有結果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遭到駁回、抗告到最高行政法院敗訴確定。

接著,這位國中生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目前已經來到大法官的待審清單

行政法院:不是行政處分,起訴不合法

北高行103年訴字第1101號裁定駁回,理由是:成績評量,不是影響其學生身分之不利益處分,也沒有損及受教育的機會,並不算是對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不是行政處分,學生無法提起行政訴訟,這個見解也被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所贊同,駁回抗告。

其他縣市的情形

其他縣市也有類似的規定,舉例來說,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5點以:

  1.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2. 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3. 因事假缺考者,其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換言之,公假、喪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補考成績不會打折;因病請假,超過六十分的話,超過的部分打九折,考九十分會換算成為87分;如果是因為事假缺考,超過六十分的部分,要打七折,考九十分會變成81分。

大法官會不會受理?

過去針對學生成績的憲法爭議,大概都是在大學層級,大法官在大學自治的理論基礎上,做出數號解釋。但對於國民教育的情形,或是高中、專科,還沒有類似的解釋出現。像上面提到的情形,國民教育法其實並沒有提到請假分數要打折的情形,地方政府制定的評量辦法將准假的情況區分類型來將分數折算,這樣可不可以?補考的成績不好,可能會影響到高中入學,這樣算不算沒有影響受教權?學生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這些都是很有趣的問題,期待大法官可以受理這個案件。

(小編按:文章貼出之後,聲請人來訊,表示後來並不是全都沒有爭取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4年1月7日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第6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感謝聲請人的補充。)

  1. 經過搜尋後,現行的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已經有所修正,針對因病假缺考的情況,並不會予以打折,但事假缺考仍然維持超過60分部分打七折的規定。

因病請假而補考,分數可以打折嗎?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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