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駕駛執照對一般人來說,可能只是選擇不要開車、是否選擇其他交通工具的問題,但對以開車為業的朋友,像是大貨車司機、計程車司機而言,等於斷了從事原本工作的機會。

過去,第749號解釋也處理計程車駕駛在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經吊銷駕照後,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的規定,關於這號解釋,請看一起讀判決之前的介紹:釋字749號:選擇職業與一般行為自由

昨天,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80號解釋,也涉及到吊銷駕照的問題。

解釋標的

這號解釋涉及的問題則是闖越平交道的處罰,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鐵路平交道的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處罰鍰。因而肇事的話,吊銷駕駛執照。吊銷駕照的期限,依照第67條第1項規定,終身不得考領[1]。最後,第24條規定,駕駛要接受安全講習。

聲請人的遭遇

林先生駕駛大貨車經過台中市大慶街平交道時[2],遮斷桿升起4秒後,警報器又重新響起、閃光號誌顯示,林先生在警報響起4秒後向前行駛,遮斷桿則在警報持續8秒後下降。3秒後,林先生闖越平交道,撞毀遮斷桿而肇事。員警依照上面的規定,罰6萬元、吊銷大貨車駕照、終身不得考領,然後要參加安全講習。

林先生提起行政救濟失敗後,106年6月聲請憲法解釋。這邊先跳出來一下,和其他解釋的案件相比較,這個案件只繫屬兩年,何以這麼快就得到大法官青睞而做成解釋。可能的原因本案終審的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是在103年7月30日駁回上訴,如果大法官真的做成違憲解釋,林先生提起再審的救濟期限將在今年的7月30日屆滿,也就是解釋做成的四天後。

780號解釋,是一個合憲解釋,但最後針對林先生遇到的實際情況,也就是警報解除後4秒就又有警報,則是用併予指明的方式來提醒台鐵改進。

涉及的基本權

禁止闖越平交道涉及一般行為自由,相對應的罰鍰涉及財產權、吊銷駕照在職業駕駛的情況下涉及工作權,講習也是對一般行為自由的限制。

立法目的合憲

解釋指出禁止闖越平交道,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保障不特定多數人民的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的權利與財產權,屬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合憲。

審查標準:工作權-實質關聯、財產權及一般行為自由-合理關聯

就涉及工作權的部分,雖然不分輕重,在闖越肇事的情況下一律終身不得考照,有過苛的疑慮,但是依照道交條例第67–1條,在終身不得考領的情況下,依照肇事損害輕重,是否有人死亡受傷,在執行超過6、8、10、12年後,還是可以申請駕照,已經不是所謂的終身限制,手段跟目的之間具有實質關聯。

就涉及財產權、一般行為自由部分,大法官則調降審查標準到合理關聯,也是合憲的。

併予指明的部分:避免駕駛誤闖平交道

雖然本號解釋是一個合憲解釋,但解釋文第2段指出:相關機關關於警鈴、閃光號誌與遮斷器之運作,就兩列以上列車交會或續行通過平交道之情形,未就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至次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啟動,設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

就此,理由書第7段進一步表示,相關的設置規則、作業程序,就火車交會、續行通過的時候,限制通行的時段間,沒有設下最低合理安全間隔,導致警報解除後,很短的時間內又重啟警報,這容易讓駕駛誤闖平交道。相關機關應該配合現代科技設置必要機制,比如說增加延時警報功能,當警報要解除的時候,如果發現還有火車要在一定秒數內經過,就發出延時警報,讓原本的警報繼續維持。


  1.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了吊銷駕照後,多久可以考領。其中包括第1、3、4項的終身不得考領、第2項的3到5年。那這裡所謂的終身,是不是一輩子都不行?其實並不是的,94年的時候增訂了第67-1條,在第1、4項規定的終身不得考領,可以在一定時間經過後,重新申請考照。除了肇事致死、致重傷、致傷分別是12、10、8年外,其他案件是吊銷駕照處分執行逾6年。也就是說雖然名為終身,但實際上是有期限的。  ↩
  2. 大慶車站經過改建、高架化,這個平交道現在已經不存在 ↩

780號解釋:闖越鐵路平交道的處罰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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