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在108年4月12日做成釋字776號解釋,以下是關於這號解釋的10個點。
一、變更使用執照所要求的停車位,可以放在隔壁的土地?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的規定,某些類別的建築物的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應該設置停車空間。假設有兩塊土地甲跟乙相鄰,甲地上的建物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而有設置停車空間的要求時,原則上要在甲地上設置停車場。
不過,內政部的78年A函文放寬了這個限制,只要甲地建物所有人得到乙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將甲地建物應該設的停車空間放在乙地,這樣也可以符合上面的規定。
至於乙地為什麼要出具同意書把自己的土地給甲地建物用,則可能是存在租賃或使用借貸等約定的使用關係。
二、套繪管制是什麼?
對行政機關來說,乙地既然已經作為甲地建物的停車場用,為了避免一塊空間被使用兩次,就會在建築執照與地籍圖套繪圖上,把已經興建的、尚未興建的建物、停車空間的土地著色標示,這種管制的方式稱為「套繪管制」或「套繪列管」。
換言之,因為乙地所有人出具同意書,讓這塊地的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套繪管制」,就是行政機關的管制方式,在乙地上加以註記。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可以設定期限嗎?
那麼,乙地所有權人出具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不可以設定期限呢?
80年的另外一個B函文,則認為:因為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這個B函,雖然是針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而發布的,但實務上把B函擴及到「變更使用執照」的情形。如果把A函和B函一起看的話,乙地的所有人,只能出具一份「沒有期限」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聲請人遇到什麼問題?
82年的時候,台中一家商場要「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7個停車位。於是,建物所有人陳小姐向鄰地的劉先生承租空地,由劉先生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陳小姐,同意土地全部供作停車使用,台中市工務局也因此核發「建物變更使用執照」。
過了許久,租約到期後,劉先生把土地取回,上面還有當時的「套繪管制」限制,劉先生以土地另有用途作為理由,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解除「套繪管制」的限制,但因為原本的同意書上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因此遭到拒絕,劉先生提起行政訴訟,103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由於現行規定,解除套繪管制,要由原建照所有權人申請廢止使用執照,來解除劉先生土地的管制。因此,劉先生也另外對陳小姐轉賣的後手蕭先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確認蕭先生對他的土地使用權不存在,這個部分打到最高法院,也在106年敗訴確定。
五、聲請人主張什麼?
劉先生在103年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主張「套繪管制」限制其財產權、訴訟權的行使,並沒有法律授權,以78年的A函作為聲請釋憲的標的,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六、解釋的標的包括哪些?
雖然聲請人只有就78年的A函聲請解釋,但大法官認為80年的B函就本案來說,關鍵也必要。因為實務上就是擴張B函,來認為劉先生不能出具「有使用期限」的同意書,因此大法官納入B函作為解釋標的。
解釋認為這兩個函文違憲的部分包括:
- 使鄰地所有人劉先生無從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致其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
- 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以劉先生的例子是租約已經終止),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A函和B函在這兩個範圍限制其財產權之行使,即日起失效。
七、解釋的範圍有多大?
776號解釋設定的前提是「建物所有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而由鄰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只有涵蓋到停車空間、變更使用執照,這一點要先釐清。因為在實務上,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的套繪管制,還有其他可能,比如申請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涉及的土地使用同意書,這些其他部分,解釋並沒有提及。
八、之後該怎麼做?
解釋文的要求包括:
- 同意書應許附期限。
- 同意書附有期限的話,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使用執照,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而僅對鄰地為該相應期限之套繪管制
- 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如依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等),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之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
換言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可以附期限;當同意有期限時,核發建物變更使用執照、套繪管制也要有一樣的期限;如果同意使用的關係消滅時,像是租約到期、解除契約關係,也可以廢止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
九、有違反法律保留嗎?
聲請人最重要的一個主張在於:「套繪管制」是行政機關自己的做法,並沒有法律授權。針對這個問題,776號解釋並沒有處理。在一些大法官意見書中,對此則有加以討論,比如黃瑞明、許志雄、羅昌發大法官都認為違反法律保留。至於,湯德宗大法官認為,雖然違反法律保留,違憲的部分被限縮後,剩下的內容,就沒有侵害人民權利,也就無須法律授權。
十、解釋的效力:通案救濟
這號解釋威力最大的地方可能在解釋理由書第10段的最後4句話:「凡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鄰地所有人,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後,均得依本解釋意旨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
換言之,這號解釋的效力不只侷限在聲請人劉先生才有所適用,過去出具同意書不能給期限的,解釋過後,只要土地使用關係消滅,都可以依照776號解釋來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原本核可的變更使用執照,解除自己土地的套繪管制。
776號解釋的10件事情 有 “ 1 則迴響 ”
迴響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