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可能會比行政罰來得輕嗎?

立法委員黃國昌剛在臉書上表示要填補「稅捐稽徵法」針對惡意作假帳逃稅的犯罪行為,其刑罰效果欠缺「併科所逃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金」這個漏洞,這是怎麼回事?

一個違法行為,可能同時有刑罰跟行政罰兩種責任。

以酒駕為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行政罰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刑罰則是0.25以上。當酒測值超過0.25時,一次的酒駕行為,就會同時構成行政罰跟刑罰兩種責任。

為了避免一次的行為遭受兩次處罰,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換言之,同時觸犯刑罰跟行政罰時,原則上以刑罰優先,除非行政罰和刑罰的種類並不相同,而可以併罰。比如都是錢的處罰,刑法的罰金就會優先於行政罰的罰鍰,當法院判刑之後,行政罰的罰緩就會被刑罰蓋掉。

但如果是檢察官給緩起訴或法院給緩刑,因為刑罰暫緩執行,並沒有上面規定的適用,行政罰鍰還是要罰。但是,當法官或檢察官要求被告繳交一定的金額給公庫,作為獲得緩刑、緩起訴的附條件,如果行政罰又罰一次,一隻羊就被剝了兩次皮。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因而規定,在緩起訴或緩刑時,被告因緩起訴或緩刑而繳交的金額或義務勞務,可以用來扣抵行政罰鍰。舉例來說,緩起訴的條件是繳交3萬元,但行政罰鍰是5萬元,當被告就緩起訴繳交3萬元後,行政罰鍰只要再繳2萬。

好了,那有沒有可能,法院判刑沒給緩刑。但刑法規定的罰金比行政罰來得低,或法院判得比行政罰少?這又該怎麼辦?

有可能。像是稅法就有這樣的問題,尤其在高額的逃漏稅情形。

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除了徒刑之外,罰金最多只能併科6萬元。對照屬於行政罰的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之外,還有二到三倍以下的罰鍰。

如果法院判決構成稅捐稽徵法的刑罰確定,刑罰優先於行政罰的結果,即便法院在罰鍰部份裁罰到最高的6萬元,所得稅法的二到三倍的罰鍰還是不用罰了。

有沒有什麼防止的方法?

大概有兩個可能。

其一,提高稅捐稽徵法的併罰罰金規定,讓法官在判決時可以衡量刑罰跟行政罰的處罰標準,避免刑事處罰低於行政罰的情況。

其二,當刑罰低於行政罰的行情時,讓稅捐機關可以透過行政罰來補滿當中的差額。舉例來說,修法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當酒駕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102年修法前的酒駕公共危險罪,還可單處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基準時,應繳納不足最低罰鍰。

也就是說,萬一法院判的刑罰罰金比行政罰鍰的最低行情來得低,受處罰人要把差額補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