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讀友來訊,提到一件學長殺害學妹後又性侵,法官因為被告當過風紀股長,有教化可能而免死的新聞報導,讀友問我這是不是真的?
我們來談一下,法院的量刑要考慮什麼。
殺人罪的法定刑
每一個罪都有法定刑度的範圍,法官要在法定刑的範圍來決定刑度。如果法官認為構成殺人罪,可以選擇的刑度包括: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規定的有期徒刑,在沒有加重因素的情況下,是指2月以上15年以下。
換言之,在殺人罪的一般情況,法官可以選的刑度就是:
1. 死刑。
2. 無期徒刑。
3.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量刑如何量
在確認法官可以判多久之後,下一個問題是:法官應該判多久,刑法第57條規定了法官科刑時,應該考慮的因素。
第57條是這樣說的: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這裡所講的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也就是所謂的罪責原則,罪跟責要相當。有多重的責任、才有多重的刑罰。刑法的要求是,罪跟責要剛剛好,這樣的說法可能過於抽象。
法律明確要求的審酌因素
具體的來說,刑法第57條提出了10種量刑的時候,需要特別考量的因素,包括: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官審酌了一切的情形,綜合考量這些因素後,在法定刑的限制範圍內,選擇一個刑度,這就是所謂的宣告刑。
判決為什麼提到風紀股長?
回到新聞報導的這個案件,法院在判決中的確寫到被告擔任過風紀股長。不過,這可能是為了審酌上面提到的幾個因素,包括:犯罪動機及目的、所受刺激,以及和被害人的關係。
高雄地院104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就殺人罪部分,判決無期徒刑,當中的原文是這樣的:
被告同學、老師對其觀感為「很善良、但膽子較小」、「擔任風紀股長,感覺他很盡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被告平時對人很好,可能是體型關係很多人對他有言語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沒有表現不開心,不知道是為何原因而做下這件事。」、「在夜市時被害人常對被告言語不善,但是被告都沒有不高興。」以及被告同學們給被告的話語,亦可看出被告在班上人緣尚佳,同學多表示難以相信被告會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加油等情。
在在可見被告並非仇視社會意欲報復之反社會人格之人,應係一時之間受到刺激,在積壓不滿、求歡未果的挫敗感以及擔心為人知悉後朋友可能對其觀感變差的衝動之下,而為殺人及意圖污辱屍體等行為。
法官在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千萬別看到一個關鍵字,就認為那是不判死的主因了。由於殺人罪並不是唯一死刑,我們該問的反而是:要判死的原因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