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9日編按:後來這個螢光車牌並沒有納入道交條例中,同時大法官也將針對656號解釋,重做解釋。)

據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有委員提案「5年內違規2次酒駕再犯強制換領特殊識別牌照如螢光車牌」,這個可能是一個有趣的憲法議題,讓我們一起來想一想。

螢光車牌限制了什麼基本權?

首先,假設真的有這樣的法律,可能侵害人民什麼樣的基本權?大概有三種可能:

  1. 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不止保障「表意」的自由,也保障「不表意」的自由,強制要求懸掛特殊車牌,等同強迫自我承認是酒駕再犯,這是一種對「不表意」言論自由的限制。
  2. 人性尊嚴:緊接著不表意自由的討論,下一個問題是,如果人民造成羞辱的結果,會不會侵害人性尊嚴?大法官在釋字656號處理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是否違憲一案時,在理由書中提到:「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3. 隱私權:大法官在釋字603號解釋定義「資訊隱私權」為:「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掛上車牌,大概就是承認我是酒駕再犯,而強迫我提供這個前科資訊給公眾不特定人,是一種對資訊隱私權的侵害。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前科是一種敏感性個人資料,受到較為周延的保障。當然個資法在個人資料保護的領域中,是普通法,立法者是可以另定特別法來替換。

比例原則的操作

立法者為了達到一定的公益目的,在合乎比例原則的範圍,可以制定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法律,我們來想看看下面這幾個可能。

(一)立法的目的何在?

要求酒駕再犯強制換螢光車牌,立法的目的是什麼?大概有幾種可能。

第一,這是一種新的處罰,讓被告感到羞辱的一種處罰。
第二,讓警方能夠更有效地執法,當路上出現螢光車牌時,可以更注意這台車有無異樣。
第三,讓酒駕再犯無時無刻把不能酒駕放在心中,透過車牌去提醒他,知道大家都在看著,預防酒駕再次發生。
第四,讓公眾知道螢光的車是酒駕再犯所駕駛,大家要特別小心,為了公眾用路安全。

(二)如果是為了處罰

過去在刑法中,並沒有類似的處罰規定,那就要想一下這種處罰,是在處罰什麼?
如果是基於羞辱的處罰,可能會有侵害人性尊嚴的問題,如同大法官在釋字656號解釋所提到的,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可能會是一種太超過的手段。

(三)如果是為了讓警方更有效地執法

問題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大法官在釋字535號解釋所定下的臨檢要件:「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即便是酒駕再犯,也不能以裝有螢光車牌,來推定行為已經或將構成危害,如果警察真的透過特殊車牌來盤查臨檢,可能會是一種不當連結。

如之前介紹過的新竹地院106交易64號刑事判決所涉及的案例事實,員警隨機打了車號查詢後,發現車主有酒駕前科,因而前往盤查,這樣的盤查被法院認定為不合法,因為沒有證據顯示有危險駕駛,不能因為車主的前科而發動盤查。

(四)如果是為了讓酒駕再犯無時無刻記住不能酒駕

特殊車牌可能無用,因為駕駛自己看不到,還不如強迫在車內貼標語,能更有效地提醒駕駛。

(五)如果是為了讓公眾小心警覺路上有酒駕再犯,保障公共安全

特殊車牌可能造成路上其他車輛的慌張,在閃躲、避開的過程,也許會造成更大的風險。

其他在立法時還要注意到的事情

(一)技術性問題:車牌跟人還是跟車?
時常,車子都是多人共用。如果因為先生酒駕,而被強制使用螢光特殊車牌,但家裡就那一台車,太太開車出去,對太太來說,會不會是一種無端的侵害?
另外,資力雄厚的話,可以另外買一台車,或是把車子掛在親友名下來開,這樣有沒有辦法達到立法所設想的目的?
酒駕再犯的人,借別人的車來開,要不要臨時加掛一張螢光車牌?這些可能都是要思考的問題點。

(二)如果要授權主管機關處理相關技術性問題,必須具體明確
如前面提到,強制特殊車牌可能侵害了言論自由、人性尊嚴跟隱私權,依照大法官在釋字443號解釋揭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立法者應該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來規範細節,比如限制時間、發照方式與處罰規定。如果要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來規範,這個授權必須具體明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才行。

水滸傳中的金印跟霍桑的紅字

水滸傳中,宋江、林沖、武松在犯事之後,臉上都被打上金印,上面寫著「….罪、配….州」,當時沒有整型技術,這個金印永遠跟著受刑人;而霍桑的紅字一書中,女主角海斯特·白蘭胸前佩戴了一個紅色的A字,象徵著通姦。

不知道,酒駕再犯的螢光車牌,是不是也想達到類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