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4日,職務法庭就監察院對北高行法官陳鴻斌再審判決提起再審案宣判,陳鴻斌的懲戒回復到原本的免除法官職務,這個判決可以說是再審判決的再審,但結果則是回到最初的判決。

案件始末

第一次判決:免除法官職務

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對自己的助理有不適當的言行,經法官評鑑委員會送監察院彈劾後,司法院職務法庭第一次的判決是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

第二次判決:再審判決,改判罰俸1年

後來,陳鴻斌聲請再審,其中一個的理由認為職務法庭的其中一位法官黃國忠應該迴避。當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陳鴻斌法官自律案,原本僅決議「警告處分」,送到司法院核備時,被司法院退回給北高行重新審議。而黃國忠正是當初的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在內部的簽呈上蓋章。

108年3月8日,職務法庭就陳鴻斌的再審案宣判,認為再審有理由,懲戒處分由原本的免職,改成罰俸1年,引起社會譁然、軒然大波,受命法官陳志祥因為上節目接受媒體採訪,甚且遭到法官協會以違背法官倫理而送評鑑。

第三次判決:廢棄第二次再審判決、駁回陳鴻斌再審,回復至第一次判決的免除法官職務

接著,監察院針對罰俸1年的再審判決,提起再審,理由是第二次判決的合議庭組成違法。

依照法官法授權制定的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規定,職務法庭的審理,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審判長。但陳鴻斌提起再審案是在105年11月24日,當時新的公懲會委員長還沒上任,代理委員長因為就是原本陳鴻斌前案判決的法官之一,因此自請迴避,由另外一位法官林文舟代理審判長。審理過程中的106年12月20日,現任的委員長石木欽上任,但林文舟仍然繼續擔任審判長,而非法定的當然審判長石木欽。監察院認為,這樣的情況是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因而提起再審。

再審判決的再審

針對監察院提起的再審,職務法庭108年2月14日宣判,開啟第二次判決,並駁回陳鴻斌再審的聲請,讓案件回到第一次判決的免除法官職務。

監察院再審有理由:職務法庭的組成違法

由於,當初林文舟是代理審判長,在代理原因消滅,也就是新任委員長上任後,應該由新的委員長擔任審判長,才符合法官法、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規定,以及法官法定原則,監察院提起的再審有理由。

在前次再審判決因為違法而廢棄後,原本陳鴻斌提起的再審案,也就是爭執黃國忠沒迴避這件事情,回復到尚未判決的狀態,職務法庭接著處理第一次判決的黃國忠是否需要迴避。

陳鴻斌再審無理由,司法行政廳廳長不用迴避

這次,職務法庭認為只有法官組成的自律委員才能參與自律會議的審議跟決議,當北高行將決議報給司法院核備,司法院認為決議不當發交重行審議,並無權代替自律委員會的決定。

第一次判決的黃國忠法官,之前雖然是司法行政廳廳長,也在陳鴻斌自律案司法院發交北高行的內部函文中蓋章,但是他並沒有參與法院自律會的程序,而且這個司法院的函是秘書長決行的,黃國忠法官並不是核備與否的權責人員。

即便後來審理陳鴻斌,判決免除法官職務的黃國忠法官,當初是司法院幕僚,也不構成法官法規定的「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本法相關程序」應自行迴避事由。

回到第一次判決:免除法官職務

換言之,陳鴻斌提起的再審無理由,案件又回復到最初職務法庭的第一次判決:免除法官職務。

職務法庭的審判目前是一級一審,一判決就確定,除非有法定的再審事由,像是第一次開啟再審的迴避問題、第二次開啟合議庭組織違法,不然並無法再聲明不服。

這次陳鴻斌案可以說是再審判決的再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