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先生是保二總隊員警,因為留著長髮,在103年間被以儀容不整違反規定,申誡36次。依照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每一申誡扣1分,後來葉先生的綜合評擬只有69分,年終考績被列為丙等。
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列為甲等、乙等都會晉本俸一級,並給予獎金。丙等則是留原俸級,也沒有獎金。葉先生對保二總隊考績評定的處分不服,復審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
2017年12月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葉先生敗訴;2019年1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葉先生上訴而判決確定。

葉先生的主張

葉先生認為保二總隊的考績處分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非列舉基本權、行政自我拘束及誠實信用原則,此外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該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的考績,不得因性別而有所差異。葉先生主張應該審查蓄髮申誡17次的原因事實,撤銷申誡處分後,把扣分的部分加回來。

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葉先生上訴主要的理由包括:

  1. 葉先生對103年考績年度內的資料跟考核流程都沒有爭議,法院就以這個事實來做判斷。
  2. 考核涉及葉先生的學識、能力、操守及工作態度,需要主管依照平日的表現長期觀察,不是單憑書面資料就可以知道。公務人員的考核具有高度的屬人性,保二總隊的決定具有判斷餘地。因此,法院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決定,原則上尊重,只有在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形的時候,才由法院撤銷或變更。
  3. 葉先生認為之前受到36次申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但是,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而申誡,屬於對管理措施的處置,葉先生可以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在30日內提起申訴、再申訴,但葉先生沒有提起救濟,申誡處分已經確定。因此,考績處分只去審酌有沒有36次申誡的事實,至於申誡是否合法,並不是要審查考績處分的本件訴訟所可以探究的。

總結來說

法院認為因為考績的評定應該尊重機關的決定,除非有判斷恣意或其他違反,才可以撤銷或變更。因為蓄髮遭到申誡的處分,因為葉先生沒有提出申訴,都已經確定,本案無法審究。
就原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警政署對儀容的要求屬於機關管理權的範圍,對男女不同要求,並沒有違反性平法這部分的論述,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因為申誡已經確定而無法審究,所以警察儀容要求事項是否違反性平法及平等原則這個爭執,也無庸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