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156號解釋本身是一個補充解釋,自己也被補充解釋過兩次。一次是最新的釋字774號,另外一次則是742號解釋,這兩次補充解釋都是由目前在職的同一批大法官所作成。156、742跟774號解釋處理的都是人民因為都市計畫變更可否提起救濟,大法官甚至在742號解釋要求立法機關增訂都市計畫救濟規定。

這篇文章我們來談一下釋字742號解釋以及後續,這也是許宗力大法官上任院長後的第2號解釋。

都市計畫的變更與大法官解釋

都市計畫法規定了兩種變更方式,分別是第26條第1項的「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及第27條第1項的「個案變更」,742號解釋處理的是「定期通盤檢討變更」,774號解釋則是針對「個案變更範圍外的人民」,可否提起救濟。

742號解釋的本案事實

這號聲請人有兩組,都是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所提起的行政訴訟,甲是因為中央研究院放棄預定地,變更為住宅區,新的分區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公園);乙的土地原本是加油站用地,通盤檢討後,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

在甲跟乙提起行政訴訟後,行政法院詮釋156號解釋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認為:都市計劃法第26條規定的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及都市計畫擬定發布,並不是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所以不是行政處分,而屬於法規性質,依照現行法制,人民只能對行政處分,沒有辦法對抽象的法規命令提起行政訴訟,因而駁回甲跟乙的訴訟,案件因此來到大法官面前。

解釋的內容

742號解釋講了兩件事情。

第一,定期通盤檢討本質是法規命令沒錯。 但是,如果其中有具體項目,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應該允許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第二,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以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立法者逾期未增訂,兩年後公布之都市計畫,救濟方式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

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草案

總結來說,過去行政法院一向認為都市計畫的性質屬於抽象的法規,並不是具體的行政處分,人民就算認為都市計畫違法、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也要等到後續行政處分作成之後,才能提起撤銷訴訟。

742號解釋首先指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中的具體項目,如果有直接限制特定人民的權益或增加負擔時,就可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因為都市計畫對人民的影響是這麼重大,針對各式各樣的性質,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大法官認為都要讓人民可以提起救濟。為了符合解釋的要求,司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打算增加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這個專章總共有14個條文,下次我們再來介紹這個草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