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是民事保護令的簡稱,法院認為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核發記載應遵守事項的命令,來保護被害人或特定的家庭成員,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

二、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不只有限於傷害行為。
當中的家庭成員,則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姻親、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
除此之外,為了防止恐怖情人的暴力,2016年2月開始,年滿16歲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也可以聲請核發特定內容的保護令。

三、保護令可以分成幾種?有什麼差別?

分成三種:通常、暫時跟緊急保護令,差別如下:

  1. 聲請人:這三類保護令檢察官、警察局(分局)、縣市主管機關都可以聲請;被害人可以聲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或透過上述單位聲請緊急保護令。
  2. 聲請的原因:只要有家暴事實且可能再度發生,就可以聲請通常跟暫時保護令,當急迫危險持續中,可以聲請緊急保護令。
  3. 聲請方式:通常跟暫時保護令要以聲請狀向法院提出,緊急保護令還可以透過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4. 要不要開庭:通常保護令要開庭審理,但暫時跟緊急可以不用開庭。
  5. 效力期間:通常保護令有一定的期限,最長2年以下,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每次2年以下,不限次數;暫時跟通常保護令在核發後,視為已經聲請通常保護令,當法院核准或駁回後續的通常保護令時,原本的暫時跟緊急保護令就失效。
  6. 可以核發的範圍不同:通常保護令的內容最廣,暫時跟緊急保護令是為了暫時跟緊急保護被害人,沒那麼急迫的事項,像是暫定探視、給付租金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醫療、財物損害費用、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負擔律師費等等,這些要留待通常保護令來處理。至於禁止實施暴力、騷擾跟蹤、命遷出、遠離、交付財物、暫定親權、禁止查閱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命令,則是三種保護令都可以聲請跟核發的事項。

四、違反保護令會有刑事責任嗎?

當保護令中包括下面內容,而命令的相對人違反時,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
  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中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的命令,不會因為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同意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效。

五、違反保護令、家暴的強制處分

(一)逮補
之前在「關於逮捕的5件事」一文中提到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但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的現行犯,則「應」逕行逮補。
(二)拘提
除了之前「關於拘提的5件事」提到的拘提事由外,當檢警認為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危險,情況急迫時,可以拘提犯嫌。
(三)羈押
除了之前「關於羈押的8件事」提到的羈押原因外,違反保護令、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時,也可以羈押被告。

六、向誰來聲請保護令?

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包括被害人、加害人住居所、家暴行為地法院,或直接撥打113家暴專線、110報警,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由警察跟社工協助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