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司法院書記處發佈新聞稿,表示大法官將在1月15日針對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聲請案,舉辦公開的說明會。以下,我們來聊聊,累犯是什麼?對被告或受刑人有什麼樣的影響?以及這次的大法官說明會要探討什麼問題。

一、什麼是累犯?

累(ㄌㄟˇ),依照教育部字典的意思是指:堆積、集聚、屢次、連續、頻頻的意思。換言之,累犯就是一再犯罪,但在法律上,並不是第二次犯罪,就是累犯,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件。依照刑法第47規定的累犯包括兩種情形:

  1.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2. 強制工作後,經免除其刑,則以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赦免的5年內作為累犯認定期間。

舉例來說,甲之前犯下A罪,被判刑5月有期徒刑,在執行完畢之後5年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B罪,後面這個B罪就會構成累犯。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A罪必須是被判有期、無期徒刑,沒有包含拘役、罰金這兩種情況。

二、什麼時候算執行完畢?

在刑法上,徒刑的執行完畢有三種可能,並不是只有出監才算。
第一,入監服刑完畢。
第二,易刑處分,包括繳納完易科罰金,或是服完社會勞動服務,依照刑法第44條,以已執行論。
第三,無期徒刑假釋滿20年、有期徒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依照刑法第79條第1項本文,以已執行論。

三、累犯的效果是什麼?

累犯有幾個不利益的效果,包括:
(一)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所謂的至二分之一,是指最多可以加到1/2,並不是說一定要加到本刑1/2。比如說普通竊盜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就可以量到7年半。
(二)影響累進處遇的責任分數
之前在「關於假釋的八件事」一文中提到,累進處遇,是針對刑期六月以上的受刑人,依照刑度給一定的責任分數,然後經由監獄中的表現加分。好像遊戲打怪一樣,從第四級開始,一旦分數達標,就可以晉級,假釋的底線是第二級。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累犯的每一級責任分數都要加上1/3。
(三)更難或不能假釋
依照刑法第77規定,假釋要服刑超過一定的期間。以有期徒刑來說,要超過刑度的1/2,但累犯則要超過2/3。而且如前面提到的,假釋要累進處遇二級以上,累犯每一級的升級的分數又更高,讓假釋更困難。此外還有所謂的三振條款,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累犯」,假釋後五年故意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就不能假釋了。
(四)不能遴選到外役監
依照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如果是累犯,並不能遴選到外役監的。

四、刑法第48條更定其刑

刑法第48本文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所謂的更定其刑,也就是要依照累犯的規定加重刑度。
這邊會出現一個問題,當法官在判決時,依照卷內的資料,已經可以知道被告是累犯,但法官沒有發現、檢察官沒上訴,在判決確定後才發現被告是累犯,可不可以更定其刑?算不算是裁判決定後才發現是累犯?
就此,法院原本有肯定跟否定兩種不同見解,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就這個問題作成決議,採取否定說,認為此時應該目的性限縮。法院不能在判決確定後,對被告為更不利的裁定。除了這種情況以外,還有沒有刑法第48條適用的空間,可能需要想一想。

五、這次說明會的目的何在?

大法官在2019年1月15日舉辦說明會,所提出的題綱有二:

  1. 刑法第47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其刑,有無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問前、後罪之犯罪類型、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及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加重本刑,有無違反憲法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2. 刑法第48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六、聲請人是誰?

聲請人有6人,共7案,司法院已經公佈這7案的釋憲聲請書。包括高雄高分院曾永宗、任森銓及陳松檀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彰化地院陳德池法官、前花蓮地院吳志強法官聲請兩案,以及三位受刑人,聲請的理由就如同司法院公布的題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