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在2019年1月6日上路,主要的目的有三: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以下來介紹一下這個剛上路的新法。
病人有知情跟決定的權利
醫療法雖然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該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才可以進行。
但條文中的用語是「或」,導致一種解釋的可能,醫師將病情告訴家屬,家屬代為簽立同意書,但病人可能不知情的情況。
為了讓病人享有完全自主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5條規定,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選擇跟決定的權利。醫師應該在適當時機以適當方式,將相關事項告知本人,在病人沒有明示反對的情況,則可以告知關係人。
預先決定生病後的治療方式
在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有兩個預先決定生病後的選擇:預立醫療決定或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第一:要用書面的方式簽立。
第二,特定臨床條件下,這個下一點再來說。
第三,接受或拒絕醫療照護、善終意願的決定。
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之後隨時可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除了預立醫療決定之外,也可以書面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我們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時,代理我們的意願。
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
就病人可否拒絕醫療,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之前,只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規定,讓末期病人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在末期病人以外,比如植物人、重度失智或漸凍人都不包括在內。
這次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擴大了適用範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而拒絕施行或要求撤除維持生命治療,總共包括了下述五種情形,擴及到末期病人以外的其他可能:
- 末期病人。
- 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 持續植物人狀態。
- 重度或極重度失智。
- 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沒有其他適合的解決方法。
醫生不救人,會有責任?
條文中明白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但醫師就是否施行預立醫療決定,還是有最終判斷的權利,如果醫生依照他的專業跟意願,沒有辦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是可以不施行的。遇到這種情況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