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考中心為了111年大學入學考試研發,釋出了研究試題來看大家的反應,一起讀判決製作了一份問卷,請讀友提供寶貴意見,這份問卷的連結在此,一共收到504份回覆。

大考中心的試題跟參考答案

這份試題關於法律領域的題目如下:

一、閱讀以下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二次大戰後的蘭嶼,達悟族固有的自然經濟生產方式與社會關係,遭到國家政策和商品經濟雙重的粗暴對待,先是錯誤的少數民族政策,再來是核廢料貯存場的設置,這些巨變讓達悟族的傳統文化受到極大的破壞,具體表現在代表族人生產組織所共有、共勞、共享的「大船」日趨沒落。

2011年日本311福島事件發生,甚至北美西海岸居民也對輻射的後續影響感到憂心,自然引起國人對複合式災害、核能安全與能源轉型的關切。我國政府為了俗稱核廢料的高階放射性廢棄物,正尋找合適的最終處置場址,同時亦尋求解決蘭嶼低階核廢料存放爭議。關於上述爭議,行政院「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決策過程調查初步報告」顯示,過去徵用蘭嶼土地的過程中,是否向當地原住民達悟族說明徵用用途,並無資料可供證明;相關機關均以機密方式辦理本案,達悟族人應不知情。是以近來有社運團體主張,當時不應只辦環境影響評估,而應由存放場址的住民舉行地方公民投票,才符合民主的程序。

2.請根據題文中行政院的初步報告,就過去貯存場的決策過程,

(1)舉出一項「違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非選,3分)

(2)說明該原則的內涵,(非選,6分)

(3)並分析違反的理由。(非選,6分)

大考中心提供的參考答案有三,包括:法律保留、正當法律及行政程序原則。

參考答案(一)

  1. 過去儲存廠址決策過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 「法律保留原則」的內涵是: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並非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至何種事項應以法 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 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參照)。
  3. 當時徵用蘭嶼土地,已侵害達悟族的財產權,應有徵收的法律依據且符合其要件,並應給予合理補償。從行政院的初步報告來看, 應可認為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參考答案(二)

  1. 過去儲存廠址決策過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內涵是:作成決定應經由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決定前並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決定書應記載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 以保障(大法官釋字第491號解釋參照)。
  3. 從行政院的初步報告來看,當時徵用蘭嶼土地,主管機關並未據 實向達悟族說明其用途及理由,決定前並未給予相對人陳述及申 辯的機會,也未表明如有不服,當地族人的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應認為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參考答案(三)

  1. 過去儲存廠址決策過程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2.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的內涵是:行政機關的決定應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且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要求主管機關應將決策相關資訊對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分別送達、經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的陳述及論辯,斟酌全部聽證紀錄進而說 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參照)。
  3. 從行政院的初步報告來看,當時徵用蘭嶼土地,主管機關並未據實向達悟族說明其用途,達悟族也不知情,既未能知悉相關資訊進而得以陳述意見及論辯,主管機關也未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 說明場址選定的決策理由,應認為已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問卷調查結果

由於背景問題並非強制要求提供,提供者為498。大致上來說,法律系學生近五成,實務工作者22%,非法律領域但有相當涉獵者13%,另外也有8位法律系老師,以及好幾位公民老師分享他們對研究試題的意見。

30.6%的朋友認為很困難、43.3%認為困難,21.8%認為一般,很少數的朋友會認為簡單或很簡單。換言之,這份試題是有相當的難度,並無法歸類到簡單。

28%的朋友認為很靈活、39.7%認為靈活,20%認為一般,認為死板的只有8.5%、非常死板的3.8%。整體的評價,應該是認為有相當的靈活性。

高達64.9%的朋友認為,理解跟背誦都需要;其次是對法律原則的理由,24.6%,7.2%的朋友表示這是對法律原則的背誦。

這個問題的想法就很分歧,不贊成傾向跟贊成傾向的比例都差不多。依序是:很贊成(15.3%)、贊成(26.6%)、一般(19.4%)、不贊成(24%)及很不贊成(14.7%)。

比較有趣問題,我想應該是贊成跟反對的的背景組成,這個細部分析以及贊成分反對的理由,下一篇再來分享,這份問卷調查的結果連結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