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0月,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手機晶片大廠美商高通公司在行動通訊基頻晶片市場中具有獨占地位,而高通一些商業手段,包括拒絕對晶片競爭同業授權專利技術,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手段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等,是以不公平的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因此要求高通公司停止這些不公平的商業手段,並罰鍰234億。

當公平會做成處分後,高通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高通公司的最主要競爭對手,也是手機晶片大廠聯發科公司,對高通的行政訴訟案件提出參加書狀,聲請訴訟參加。

所謂的訴訟參加,是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其中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參加。當法院收到訴訟參加的聲請時,會把這份聲請書狀送給兩造:公平交易委員會跟高通公司。當高通公司知道聯發科聲請參加訴訟後,隨即請求法院駁回聯發科的參加聲請。

107年8月8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駁回聯發科參加訴訟,由於這份智慧財產法院的裁定在裁判書查詢系統中找不到,駁回理由為何並不清楚;但就在隔天,高通跟公平會成和解,訴訟終結。

聯發科對駁回訴訟參加的裁定提起抗告,1071213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理由則是:訴訟參加的前提在於訴訟繫屬中,也就是法院還在審理案件的情況。本案因為公平會和高通公司已經在107年8月9日達成訴訟上的和解,訴訟不再繫屬法院,聯發科自然也無法參加已經終結的訴訟,至於原本智財法院的駁回理由是什麼,其實也不重要了,結論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