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在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通過後,即將在半年後開始實施,這對司法實務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大法庭的目的何在?

雖然法律是立法院制定通過,但是在實際案例的法律適用上,因為文字是抽象的,實際上遇到的個案千變萬化,法院重要功能就在於如何正確的解釋法律,這些法律適用上的見解,有時候會因為解釋的方法不同,而有所歧異。大法庭就是為了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

大法庭如何統一法律見解

大法庭並不是常設的審判庭,而是任務編組,有需要時才會把大法庭請出來。依照不同的類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大法庭。

以最高法院刑事庭為例,運作的方式是這樣的:

(一)案件如何進入大法庭?

1.當審判庭發現岐異時

假設A審判庭在評議案件後,發現作為判決基礎的法律見解,跟過去最高法院B庭判決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時候。A審判庭要先提出書面徵詢其他刑事庭,這些刑事庭要在30天日回覆,只要有一個審判庭認為應該維持之前B庭的法律見解,或是超過30天沒回覆,就表示這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此時A審判庭就要以裁定寫清楚理由,向刑事大法庭提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使用的字眼是「應」。換言之,當最高法院審判庭發現岐異時,應該是沒有裁量空間,必須要開始徵詢、提案。

2.有原則上重要性時

除了法律見解歧異,A審判庭必須向大法庭提案外。即便沒有法律岐異,A審判庭也可以裁判基礎的法律問題有「原則上重要性」為理由,向大法庭提案。

(二)當事人也可以聲請送進大法庭

除了A審判庭自主提案外。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刑事案件的檢察官跟被告,也可以上面兩個理由向A審判庭聲請提案大法庭,A審判庭如果覺得沒有必要,就以裁定來駁回聲請,這裡是不能抗告的。

(三)大法庭怎麼組成?

大法庭的組成來自最高法院的刑事庭成員,任期兩年。審判長由院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一名,加上其他10位法官。這10位法官包括提案的A審判庭指定代表1位,其他9位法官由刑事庭法官無記名票選產生。這當中還有兩個限制:

第一,每一庭都至少選一位,最高法院有9個刑事庭,不可以有一庭沒有參加。

第二,被選上的法官,有庭長身分者不能過半,這應該是為了避免大老說了算的情形發生。

(四)大法庭的運作

接下來是最重要的部分,大法庭並不會對原本那個案件進行裁判,而是針對A審判庭所提出的法律見解爭議裁定,裁定要記載主文跟理由。在裁定之前,必須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庭也可以請專家學者提出法律上的意見,可以說是法律意見的鑑定。大法庭的法官如果在評議時採取不同意見,記在評議簿上,裁定前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和裁定同時公布。

當裁定做成之後,案件就回到A審判庭,做成的法律見解對原本的個案具有拘束力。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大法庭的裁定只針對原本的個案具有拘束力,並沒有像過去的判例一樣,產生通案的拘束效果。

(五)判例決議的黃昏?

最後就是判例的問題了,這是司法院長許宗力念茲在茲的事情,他認為判例跟決議制度都有違憲的問題,在釋字687號解釋中,他提出的意見書指出:「判例制度應當廢除。終審法院須直接透過裁判活動,藉由每一個判決的作成去維持法安定性與統一法律見解,這更包括終審法院亦不得任意反覆或歧異。」

新法公布半年後,大法庭上路。過去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找不到全文的,立即停止適用。其他有全文的,效果就回復到跟一般的最高法院判決一樣,如果有歧異發生,就由大法庭來處理。

至於決議會怎麼樣呢?雖然司法院的新聞稿中指出:這次修法一併廢除判例跟「決議」制度。但其實條文中,唯一提到決議的部分在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三年內,人民對於終局裁判採用的判例跟決議,還是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決議本來就是為了統一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當新增大法庭制度之後,原本的決議制度其實也毋庸存在了。

判例的效力雖然被拉下,決議不再新增。但過去的判例跟決議是不是真的會失去影響力呢?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如果法律見解已經被過去的判例跟決議統一,存在實務的血液中,可能不會發生歧異而有進入大法庭的機會,這是一個現實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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