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可能會問,公投有效嗎?

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了公投的效力。

首先,效力最明顯的是法律的複決案,像是這次的是否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如果通過的話,原法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3日起,失效。

其次,關於立法原則的創制案,像是公投議案中,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比如說婚姻、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如果通過的話。行政院應該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送立法院,立法院也應該在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至於審議程序究竟是指什麼,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章規定的議案審議,包括三讀程序,從程序委員會直到表決。如果,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和公投通過的立法原則發生牴觸的疑義時,領銜人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

再者,如果是針對重大政策的公投案,像是東奧的參賽名義、核災產品的進口,則應該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但這個部分,公投法並沒有繼續規範,當行政機關沒有遵守重大政策的公投結果時,會怎麼樣。

最後,公投通過的內容,2年內不可以變更原則、制定相同法律,或在新法律實施後,2年內廢止。一但公投不通過,2年內不能對同一事項重行提出。